检例第25号 于英生申诉案:供述反复、前后矛盾的纠错标准

发布于 2026-09-18

案例索引

  • 案例编号:检例第25号
  • 案例名称:于英生申诉案
  • 发布主体:最高人民检察院
  • 批次与日期:第七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24—28号),经2016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决定,高检发研字〔2016〕7号,2016年5月31日印发,2016年6月6日发布
  • 关键词:刑事申诉 再审检察建议 改判无罪

本件是「再审检察建议」这一监督方式的标杆案例。它与同批的检例第26号(陈满申诉案)形成对照:本件走的是再审检察建议,陈满案走的是抗诉。两者都是检察机关监督纠正生效错误裁判的方式,但适用条件与程序不同。

基本案情

于英生,男,1962年生,山东省文登市人。

1996年12月2日,其妻韩某在家中被害,蚌埠市中区公安分局认定于英生有重大嫌疑,12月12日刑事拘留,12月21日经蚌埠市中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侦查阶段于英生曾供认杀害妻子。

1997年12月24日,蚌埠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此后案件历经反复:

  • 1998年4月7日,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 1999年9月16日,再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 2000年5月15日再次发回重审;
  • 2000年10月25日,改判无期徒刑;2002年7月1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于英生提出申诉,2004年8月9日被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转而向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申诉。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复查后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于2013年5月24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2013年8月8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裁定,原审被告人于英生无罪。

要旨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的体例为「要旨」。以下为官方原文,逐字引用:

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方面。检察机关既要依法监督纠正确有错误的生效刑事裁判,又要注意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环节有效发挥监督制约作用,努力从源头上防止冤假错案发生。在监督纠正冤错案件方面,要严格把握纠错标准,对于被告人供述反复,有罪供述前后矛盾,且有罪供述的关键情节与其他在案证据存在无法排除的重大矛盾,不能排除有其他人作案可能的,应当依法进行监督。

要旨最后一句给出了一个可以逐项对照的纠错标准,包含三个要件:供述反复、有罪供述前后矛盾有罪供述的关键情节与其他在案证据存在无法排除的重大矛盾不能排除有其他人作案可能

辩护实务启示

以下为本所律师基于本件要旨整理的办案要点,属于分析意见,不代表发布机关的立场,也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要点一:要旨给出的三项要件,是一份可以逐条对照的申诉论证清单

办理申诉案件最常见的问题是「把委屈说了一遍又一遍,但没有落在证据上」。要旨提供的三项要件恰好可以解决这个问题——申诉材料应当围绕这三项组织:

  • 第一项:供述反复、前后矛盾。应当把当事人在案的全部供述逐次列表,标明时间、地点、讯问人员、主要内容,然后指出哪些关键情节在不同次的供述中发生了变化。本案中于英生在侦查阶段曾供认杀害妻子,但供述本身并不稳定。
  • 第二项:有罪供述的关键情节与其他在案证据存在无法排除的重大矛盾。这里的重点是「关键情节」与「无法排除」。要做的不是罗列一堆细微出入,而是找出那些如果供述为真则不可能出现的矛盾——例如供述的作案时间与在案的行踪证据冲突、供述的作案工具与现场勘查不符、供述的死亡方式与尸检结论不一致。矛盾一旦是「无法排除」的,就是有力的纠错理由。
  • 第三项:不能排除有其他人作案的可能。这是一项独立的、举证标准相对较低的要件——不需要证明「另有其人」,只需要证明现有的排除性证据不足,无法排除这种可能。

这三项是按顺序递进的:供述有问题 → 供述与证据矛盾 → 因此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申诉材料按这个结构写,比按时间顺序陈述案情更有效。

要点二:本案的另一个面向——反复发回重审并不等于错误被纠正

本案的审判过程值得注意:两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最终仍然作出了无期徒刑的有罪判决,直到十七年后才通过再审改判无罪。

这说明「发回重审」本身不是纠错机制。对当事人及家属而言,一段程序上的反复可能只是延长了痛苦;对辩护工作而言,这意味着发回重审不是终点,仍是需要持续投入的阶段。重审阶段必须补充新的、实质性的辩护意见,而不是重复原审的主张——如果没有新内容,重审往往只是换一个合议庭作出相似的判决。

要点三:「不能排除有其他人作案可能」这类论证,需要外部证据支撑

要旨的第三项要件在论证上有一个天然的困难:它是一种否定性的、证明「不确定性」的主张,很难靠案卷内的材料完成。实践中,这类主张需要借助外部证据来强化,例如:

  • 另案中出现的、与本案现场存在关联的证据——例如他人的供述、物证、DNA比对结果;
  • 本案物证的重新鉴定——随着鉴定技术发展,当年无法得出结论的物证可能具备重新检验的条件;
  • 案发时间段内其他人的行踪、通讯、活动记录——证明现场周边存在其他可能的作案人;
  • 原审中被忽略或未调查的线索——例如案发时已经出现但未被查证的嫌疑对象。

本案的最终改判,与当年侦查阶段遗留的争议以及后续调查中出现的其他可能性相关。对旧案的申诉,推动重新鉴定与重新调查,往往比在案卷内做文章更有实效。

要点四: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的选择

本件与检例第26号(陈满申诉案)形成一组对照:

  • 再审检察建议——由检察机关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建议其自行启动再审;本案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
  • 抗诉——由检察机关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具有启动再审的法律效力。

对当事人及家属来说,这两种方式的区别在于启动再审的确定性与程序路径不同。申诉的路径设计需要在律师的协助下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先向哪一级法院申诉、是否需要同时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以何种方式提出更可能被采纳。

要点五:注意本案的定罪罪名与「非法证据排除」的关系

本案要旨的落点是「供述反复、有罪供述前后矛盾」,这属于证据的证明力问题,而非证据的合法性(即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实务中两者常被混为一谈,但论证路径与法律依据并不相同:

  • 主张非法证据排除,需要证明取证手段违法,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等条款;
  • 主张供述不可采信,只需证明供述本身前后矛盾、与其他证据冲突、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法律依据是证明标准的规定。

对年代久远的案件而言,取证手段的违法性往往已经难以证明,而供述内部与证据之间的矛盾是可以从案卷中直接读出的。因此,第二条路径在旧案申诉中通常更为可行。本案正是这一路径的范例。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证据确实、充分的三项条件与排除合理怀疑(2018年修正后为第五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再审事由(2018年修正后为第二百五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2018年修正后为第二百五十四条)

以上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案例文本「相关法律规定」一栏所列。条文要点见非法证据排除的规范依据

案例来源

本文的案例编号、名称、关键词、基本案情与要旨,均取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发布的第七批指导性案例(spp.gov.cn)原文,要旨为官方原文逐字引用。「辩护实务启示」一节的表述为本所律师的分析意见,不属于官方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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