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例第27号 王玉雷不批准逮捕案:审查逮捕阶段排除非法证据

发布于 2026-09-18

案例索引

  • 案例编号:检例第27号
  • 案例名称:王玉雷不批准逮捕案
  • 发布主体:最高人民检察院
  • 批次与日期:第七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24—28号),经2016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决定,高检发研字〔2016〕7号,2016年5月31日印发,2016年6月6日发布
  • 关键词:侦查活动监督 排除非法证据 不批准逮捕

本件是非法证据排除方向最直接、最贴题的一件指导性案例。它的价值在于展示了一个完整的过程:检察机关如何在审查逮捕环节发现非法取证线索、排除非法证据、进而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最终抓获真凶。它也说明,非法证据排除不是只能在法庭上进行的活动,在审查逮捕阶段就可以、而且应当进行

基本案情

王玉雷,男,1968年生,河北省顺平县人。

2014年2月18日22时许,顺平县公安局接王玉雷报案称,当日22时许其在回家路上发现一名男子躺在地上、旁边有血迹。次日顺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经排查认为报案人王玉雷有重大嫌疑,2014年3月8日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其刑事拘留。

3月15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顺平县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在审查时发现事实证据存在诸多疑点和矛盾,提讯中王玉雷推翻全部有罪供述,称有罪供述系被非法取证后作出

该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批准逮捕条件,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汇报后获同意,2014年3月22日对王玉雷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公安机关解除强制措施、予以释放。

该院随后跟踪监督、引导侦查取证,抓获真凶王斌;2014年7月14日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王斌批准逮捕,2015年1月17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本案认定非法取证的具体依据

官方发布的案例文本中记载了检察机关据以判断的细节,这些细节对同类案件的审查极具参考价值:

  • 「王玉雷先后九次接受侦查机关询问、讯问,其中前五次为无罪供述,后四次为有罪供述,前后供述存在矛盾」;
  • 「在有罪供述中,对作案工具有斧子、锤子、刨锛三种不同说法,但去向均未查明」;
  • 「王玉雷有罪供述系采用非法手段取得,属于非法言词证据,依法应当予以排除」。

要旨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的体例为「要旨」。以下为官方原文,逐字引用:

检察机关办理审查逮捕案件,要严格坚持证据合法性原则,既要善于发现非法证据,又要坚决排除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排除后,其他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要加强对审查逮捕案件的跟踪监督,引导侦查机关全面及时收集证据,促进侦查活动依法规范进行。

要旨的核心是两层递进:第一层,发现并排除非法证据;第二层,排除之后如果剩余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就必须不批准逮捕。第二层常被忽略——实务中容易出现「排除了一部分,但整体还是批捕」的处理,要旨对此给出了明确的方向。

辩护实务启示

以下为本所律师基于本件要旨整理的办案要点,属于分析意见,不代表发布机关的立场,也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要点一:审查逮捕阶段是非法证据排除的第一个窗口

本案全部发生在审查逮捕的七天之内。这一点对辩护实务的意义非常大:非法证据排除不必等到庭审。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并作出决定,这段短暂的时间里,检察机关有动力也有职责去核实证据的合法性。

因此,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后,应当尽早会见、了解讯问情况,一旦发现供述反复、前后矛盾、与客观证据不符等迹象,就应当在审查逮捕阶段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意见,明确请求核实证据合法性。错过了这个窗口,案件进入漫长的侦查羁押期,再想推动排除的难度会大得多。

要点二:识别非法取证的线索,有一套可操作的方法

本案检察机关据以判断的线索,实际上可以整理成一份可复用的清单:

  • 供述的次数与反复——九次讯问、前五次无罪后四次有罪,这种「先不认后认」的转变模式是重要信号;
  • 有罪供述内部是否稳定——同一关键情节(本案的作案工具)出现三种不同说法,说明供述并非源于真实记忆;
  • 供述的关键情节能否得到客观证据印证——作案工具的「去向均未查明」,意味着供述中的关键环节没有任何客观证据支撑;
  • 供述与在案其他证据是否矛盾——本案文本明确提到「事实证据存在诸多疑点和矛盾」;
  • 犯罪嫌疑人的当庭/提讯表现——提讯时推翻全部有罪供述,并明确说明系被非法取证。

辩护中应当把这几项逐条对照案卷,形成书面的《证据合法性审查意见》,而不是笼统地主张「存在刑讯逼供」。有具体指向的意见,被重视的可能性高得多。

要点三:讯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必须逐份比对

本案没有提到录音录像的问题,但在今天的办案条件下,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已是常规要求。辩护中应当申请调取全部讯问的录音录像,并与讯问笔录逐份比对:

  • 录像是否存在、是否完整,有无中断、跳段、静音、画面遮挡;
  • 笔录记载的讯问时间、地点、人员与录像是否一致;
  • 笔录记载的供述内容与录像中的实际表述是否一致,有无概括、归纳、加工;
  • 录像中是否存在疲劳讯问、诱导性发问、以承诺或威胁换取供述的情形。

比对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呈现,最好附上时间点对照表。这是实务中最有说服力的做法。

要点四:排除之后还要论证「剩余证据是否足以证明犯罪」

要旨的第二层要求同样重要。排除非法证据本身不是目的,目的是让定案基础回到合法证据上。因此辩护意见不应当止于「应当排除」,还要进一步论证:排除之后,在案证据是否还能达到「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逮捕条件、能否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与定罪标准。

本案的结果正是这一层论证的体现:检察机关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而不批准逮捕。这一论证结构在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同样适用。

要点五:本案的另一个面向——真凶被抓获

本案中,检察机关在不批准逮捕的同时跟踪监督、引导侦查取证,最终抓获真凶王斌。这一结果说明排除非法证据与追诉犯罪并不矛盾:把侦查方向从错误的嫌疑人身上扭转过来,反而使真凶得以被追究。这一点在与办案机关沟通时值得说明——排除非法证据不是「放过犯罪」,而是把侦查资源导向正确的方向。

给当事人及家属的提示

当事人被讯问时,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对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提出异议并要求更正、补充,核对无误后再签名。如果笔录内容与自己的陈述不符,应当明确要求更正;如遇刑讯逼供或其他非法取证,应当记住时间、地点、人员、方式,并在见到律师或检察人员时第一时间说明。这些细节是后续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基础。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五十四条——非法证据排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七十九条——逮捕条件

以上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案例文本「相关法律规定」一栏所列。需要说明:该两条款经2018年修正后,分别为第五十六条(非法证据排除)与第八十一条(逮捕条件)。条文要点见非法证据排除的规范依据

案例来源

本文的案例编号、名称、关键词、基本案情与要旨,均取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发布的第七批指导性案例(spp.gov.cn)原文,要旨为官方原文逐字引用。「辩护实务启示」一节的表述为本所律师的分析意见,不属于官方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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