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例第67号 张凯闵等52人电信网络诈骗案:跨境电诈的三项证据规则

发布于 2026-09-18

案例索引

  • 案例编号:检例第67号
  • 案例名称:张凯闵等52人电信网络诈骗案
  • 发布主体:最高人民检察院
  • 批次与日期:第十八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67—69号),2020年4月8日发布
  • 关键词:跨境电信网络诈骗 境外证据审查 电子数据 引导取证

本件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一件专门针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的指导性案例,也是目前该类案件中涉案人数最多的一件(52名被告人)。它同时处理了三个问题:境外证据的合法性审查、电子数据的客观性审查、以及电诈组织的犯罪集团认定。

基本案情

2015年6月至2016年4月间,被告人张凯闵等52人先后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和肯尼亚共和国参加针对中国大陆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集团。

该集团采用「三线话务」模式:先以「有快递未签收」「护照签证即将过期」「身份信息可能遭泄露」等语音群呼;被害人操作后接通冒充快递客服的一线话务员,一线以帮助报案为由转接冒充公安的二线,谎称需对资金流向进行调查,欺骗转账汇款;如被害人仍有怀疑,再转冒充检察官的三线。

2016年4月,肯尼亚根据属地管辖优先原则将76名犯罪嫌疑人遣返中国大陆。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介入引导取证,从恢复的Excel文档和Skype聊天记录中查实,部分嫌疑人此前曾在印度尼西亚两度实施诈骗,诈骗数额累计2000余万元,最终52名犯罪嫌疑人全部到案。至案发共骗取75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300余万元。

2017年12月2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50人构成诈骗罪(其中28人认定为主犯、22人认定为从犯),刑期十五年至一年九个月不等;2018年3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要旨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的体例为「要旨」。以下为官方原文,逐字引用: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往往涉及大量的境外证据和庞杂的电子数据。对境外获取的证据应着重审查合法性,对电子数据应着重审查客观性。主要成员固定,其他人员有一定流动性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组织,可认定为犯罪集团。

要旨只有三句话,但每一句都对应一类实务争议:境外证据(怎么来的、能不能用)、电子数据(有没有被改动、能不能还原)、犯罪集团(组织形态如何影响主从犯与责任范围)。

辩护实务启示

以下为本所律师基于本件要旨整理的办案要点,属于分析意见,不代表发布机关的立场,也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要点一:境外证据的辩护着力点在「合法性」

要旨把境外证据与电子数据的审查重点作了区分——境外证据看合法性,电子数据看客观性。这一区分给出了很清晰的方向。

跨境电诈案件的证据大量来自境外:境外警方在境外扣押、提取、移交的物证与电子设备,境外服务器上的数据,境外证人证言,乃至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取得的材料。对这类证据,应当逐项审查:

  • 取得方式是否符合我国与该国之间的司法协助条约或互惠安排,有无《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上的依据;
  • 移交过程是否连续、有无完整的交接记录与封存状态说明;
  • 对境外执法机关制作的笔录、说明材料,是否履行了必要的认证或公证手续;
  • 是否存在以违反我国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式取得的情形。

要旨明确「应着重审查合法性」,意味着对境外证据不能因为是「境外来的」就当然采信,也不能当然排除,而是要走合法性审查的程序。

要点二:电子数据的辩护着力点在「客观性」

本案的定罪关键之一,是从恢复的Excel文档和Skype聊天记录中查实的既往诈骗事实。电子数据在跨境电诈案件中往往是唯一能够把组织、分工、金额、时间串起来的证据,因此也是辩护必须重点检验的对象。

客观性审查应当落在几个具体问题上:

  • 原始存储介质是否扣押、封存,封存状态有无破坏,清单编号能否对应;
  • 提取过程是否有笔录、录像,提取人、见证人是否签名,哈希值是否校验;
  • 数据内容是否被修改、增加、删除,本案涉及「恢复」的数据,尤其应当说明恢复方法与恢复前后的完整性状态;
  • 与案件的关联性——某台电脑、某个账号是否确为某被告人所使用,能否排除他人使用或账号被盗的可能。

「恢复的文档」这类证据值得特别审慎:恢复行为本身意味着原始状态已经改变,此时提取笔录与完整性校验记录的价值反而更大。缺少这些记录时,应当明确提出不具备客观性的意见。

要点三:犯罪集团认定对责任范围的实质影响

要旨第三句确立了一个认定标准:主要成员固定、其他人员有一定流动性的电诈组织,可以认定为犯罪集团。这句话解决的是跨境电诈组织的常见形态问题——这类组织往往不是固定的一批人,而是核心成员稳定、外围话务员不断更换。

这一认定对被告人的影响是实质性的:

  • 集团犯罪中,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而不是只对自己经手的部分负责;
  • 主犯与从犯的区分,直接决定量刑档次;
  • 犯罪数额的认定范围,可能从「本人参与期间」扩张到「集团整体」。

因此,辩护中应当重点审查:当事人属于核心成员还是外围人员,参与时间的长短,是否明知组织的整体规模,领取的是固定报酬还是与业绩挂钩的分成,有无独立决定权。本案52名被告人中28人认定为主犯、22人认定为从犯,这一比例本身说明区分是有空间的。

要点四:境外被遣返人员的管辖与程序问题

本案76名犯罪嫌疑人由肯尼亚根据属地管辖优先原则遣返中国大陆。跨境电诈案件的管辖与程序问题在实践中经常成为辩护的切入点:遣返过程是否合法、有无违反「一事不再理」、境外羁押期间能否折抵刑期、被遣返人员在境外所作的供述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等。这些问题需要结合具体案情与相关国家的法律逐一审查。

此外,本案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介入引导取证。这一机制意味着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即已介入并形成取证思路,辩护工作在审查起诉阶段面对的是一套已经成型的证据体系。相应地,辩护重心应当前移——在侦查阶段即提出取证意见,比在庭审阶段逐项质疑更为有效。

给当事人及家属的提示

跨境电诈案件的量刑落差极大,本案刑期从十五年到一年九个月不等。决定落差的主要因素不是「骗了多少钱」这一个数字,而是当事人在组织中的位置与作用、参与时间、是否认罪认罚、有无退赃。当事人及家属应当尽早委托律师介入,把当事人的具体岗位、入职经过、报酬方式、参与时间等事实固定下来——这些细节是区分主从犯的基础,事后补证极为困难。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属地管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主犯与犯罪集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条文全文见电信网络诈骗的规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立案管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八条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五条

以上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案例文本「相关规定」一栏所列。

案例来源

本文的案例编号、名称、关键词、基本案情与要旨,均取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发布的第十八批指导性案例(spp.gov.cn)原文,要旨为官方原文逐字引用。「辩护实务启示」一节的表述为本所律师的分析意见,不属于官方文本。

关于发布日期的说明: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该批次页面标注的时间为2020年4月8日,本文采用该日期。本批次的检察委员会会议日期与通知文号未能从官方页面核实,故不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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