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
- 案例编号:检例第259号
- 案例名称:谭某义故意杀人、强奸再审抗诉案
- 发布主体:最高人民检察院
- 批次与日期:第六十三批指导性案例(刑事抗诉主题,检例第257—261号,均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刑事再审抗诉案件),经2026年4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四次会议决定,2026年7月15日印发,2026年8月5日发布
- 关键词:再审抗诉 故意杀人 强奸 供述审查 疑罪从无
本件是目前唯一一件把「疑罪从无」四个字直接写入官方关键词与要旨的指导性案例。它涉及一起从1993年案发、到2022年再审改判无罪、历时二十九年的案件,且改判的关键在于对有罪供述的真实性的重新审查。
基本案情
原审被告人谭某义,男,1954年11月出生,农民。
1993年7月17日下午,谭某旺、王某英、谭某娜(系谭某旺、王某英之女,殁年15岁)被发现在家中遇害。因7月16日晚谭某娜曾在谭某义家借宿,谭某义被公安机关列为重大嫌疑人。
1999年3月4日,河南省周口地区检察分院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提起公诉;同年12月14日,周口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00年5月1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2年1月1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03年7月3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谭某义入狱后本人及家属多次信访申诉。2018年11月15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复查,2020年6月18日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复查中,对手写讯问笔录的签名作笔迹鉴定,确认有罪供述的签名并非谭某义本人书写。
2022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22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2022年12月1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撤销原有罪判决、宣告谭某义无罪。
要旨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的体例为「要旨」。以下为官方原文,逐字引用:
案件缺乏客观性证据,原生效裁判以被告人有罪供述作为主要定案根据的,应着重审查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根据全案证据综合考量是否予以采信。充分考虑「先供后证」和「先证后供」的不同特点,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对案发时取证不全面、定罪证据不充分、证据体系不完整,穷尽手段仍无法查清案件事实的,应秉持客观公正立场,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处理。
要旨包含三层规则:以口供为主要定案根据时的审查方法、「先供后证」与「先证后供」的区分、疑罪从无原则的适用。这三层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论证链条。
辩护实务启示
以下为本所律师基于本件要旨整理的办案要点,属于分析意见,不代表发布机关的立场,也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要点一:「缺乏客观性证据 + 口供定案」是一个可以识别的案件类型
要旨的第一句描述了这类案件的结构特征:没有客观性证据,靠口供定案。识别出这一结构,是辩护工作的第一步。
典型特征是:案发现场没有留下与被告人建立关联的物证;没有监控、没有目击证人;定案依靠的是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加上若干间接的、无法单独指向被告人的情况证据。这类案件往往年代久远,案发时取证条件有限。
一旦识别出这一结构,辩护的方向就明确了:把全部力量集中在对有罪供述的合法性与真实性审查上。因为如果供述不能采信,整个证据体系就没有支点。
要点二:「先供后证」与「先证后供」——要旨提供了一个具体的检验工具
这是本件在方法论上最有价值的一点,也是实务中最容易被忽略的。
- 「先供后证」:被告人先供述,侦查机关再根据供述去收集、印证证据。这种情形下,供述中包含了只有作案人才可能知道的隐蔽性细节,而这些细节随后得到了独立证据的印证——这是供述真实性的有力指标。
- 「先证后供」:侦查机关先掌握了某些证据或情况,被告人随后作出的供述与之一致。这种情形下,供述与证据的「吻合」不能排除是供述者为迎合已经掌握的信息而作出的,证明力明显较弱。
要旨要求「充分考虑」两者的不同特点,意味着不能把供述与证据的表面一致当作真实性的证明。辩护中应当逐项核对:供述中的关键情节,侦查机关是在供述之前就已经掌握,还是在供述之后才去查证的?如果是前者,这种「吻合」的证明力需要打折扣。
实务操作上,这需要调取完整的侦查卷宗——立案登记、现场勘查笔录的形成时间、证人证言的取得时间、供述的时间,逐一排出时间线。这是一项细致但极其有效的工作。
要点三:笔迹鉴定——本案的突破口,也是同类案件的常规武器
本案的转折点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手写讯问笔录的签名作了笔迹鉴定,确认有罪供述的签名不是谭某义本人书写。
这一点具有很强的可复制性。年代久远的案件中,讯问笔录往往是手写的,签名、捺印的真实性直接决定了笔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如果笔录上的签名不是当事人本人书写,那么这份「供述」在形式上就不成立。
因此,对以口供定案的旧案,辩护中应当主动申请或推动以下几项鉴定与检验:
- 笔迹鉴定——笔录上的签名、修改处的笔迹是否为当事人本人书写,有无代签、事后补签;
- 指印鉴定——笔录上的捺印是否为当事人本人所留;
- 形成时间鉴定——笔录是否存在事后补做、集中补做的情形;
- 供述的同步录音录像——如果存在,与笔录逐份比对;如果不存在,说明该期间的讯问缺乏可验证的记录。
这些工作不需要等到审判阶段,在申诉与再审审查阶段就可以推动,而且往往是启动再审的关键。
要点四:「穷尽手段仍无法查清」是疑罪从无的适用前提,需要正面论证
要旨第三层用的是「穷尽手段仍无法查清案件事实的」——这是一个有前提的表述。它意味着疑罪从无不是案件一有疑点就适用,而是在证据已经无法补强、事实已经无法查清的情况下适用。
因此,辩护论证的结构应当是:先说明在案证据存在哪些无法排除的矛盾与缺口;再说明这些缺口在客观上已经无法通过补充侦查填补(案发现场早已不存在、物证已经灭失、关键证人已经死亡或无法联系);最后得出应当按疑罪从无处理的结论。
只讲疑点、不讲「无法查清」,容易被以「可以继续补充侦查」为由驳回。把这两步都做足,论证才完整。
要点五:申诉与再审的路径与时限
本案从2003年判决生效,到2018年省级检察院立案复查,中间经过了十五年;从立案复查到再审改判无罪,又用了四年。这一时间跨度提示:申诉是一项需要长期投入的工作,当事人及家属应当有合理的预期。
申诉的路径包括: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或其上级法院申诉;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由检察机关提请上级检察机关抗诉或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实践中,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往往比直接向法院申诉更为有效——本案即由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而启动。申诉材料的重点,应当放在新发现的证据、原判证据体系的矛盾、以及法律适用错误上,而不是重复原审已经提出的意见。
要点六:本案的层级与定位
需要说明:「疑罪从无」这一原则在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导性案例序列中,直接以之作为关键词与要旨的,目前仅有本件。网络上流传的若干冤错案件(如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张氏叔侄案、念斌案)均不属于指导性案例,其层级与效力不同,引用时不应当混称。相关说明见非法证据排除与疑罪从无:指导性案例与规范梳理。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再审的提起与审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九十四条、第四百七十二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2月30日起施行)第四百五十四条、第四百五十五条、第四百五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九十一条、第五百九十五条
以上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案例文本「相关规定」一栏所列。条文要点见非法证据排除的规范依据。
案例来源
本文的案例编号、名称、关键词、基本案情与要旨,均取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发布的第六十三批指导性案例(spp.gov.cn)原文,要旨为官方原文逐字引用。当事人姓名依官方文本使用化名。「辩护实务启示」一节的表述为本所律师的分析意见,不属于官方文本。
本批次其余四件案例为:检例第257号 陈某抢劫再审抗诉案、检例第258号 辛某故意杀人再审抗诉案、检例第260号 许某运输毒品再审抗诉案、检例第261号 马某林抢劫再审抗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