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的量刑与盗窃、诈骗这类财产犯罪很不一样:它不看「数额较大」,而看是否达到司法解释所称的「情节严重」。因此办理本罪时,第一件事不是算金额,而是判断「情节严重」这个门槛是否成立。
法定刑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对本罪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款处罚。同一条还规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情节严重」的七种情形(法释〔2019〕15号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①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②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③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④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⑤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⑥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⑦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该条第二款还规定了一条补充规则: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②至④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即支付结算金额一百万元、提供资金二十五万元、违法所得五万元),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涉「两卡」案件的新标准(法发〔2025〕12号第6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法发〔2025〕12号,2025年7月22日发布施行)对涉「两卡」案件的「情节严重」标准作了整合调整。第6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法释〔2019〕15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①出售、出租本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三个以上,且账户流入资金三十万元以上的;②收购、出售、出租非本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或者单位银行账户、单位支付账户,且账户流入资金三十万元以上的;③收购、出售、出租电话卡、物联网卡二十张以上的。
第③项与原规定相比有一个重要变化:不再区分他人还是本人——原规定只针对「他人」的电话卡,现在只要收购、出售、出租电话卡 20 张以上,即属「情节严重」情形。
同样要紧的是第6条的最后一句:以上述情形认定行为人构成帮信罪,应先行查证流入资金中被帮助对象涉嫌犯罪金额等是否达到相关犯罪认定标准。这一句是防「客观归罪」的闸门,也是本类案件辩护的重要依据——详见「辩护思路」板块。
该意见第16条明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前的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三、浙江省没有另行确定数额标准
这一点需要特别说明:盗窃、诈骗等罪,各省会在两高司法解释授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标准(例如浙江的盗窃罪是三千元),所以本站在那些罪名下列了「浙江省(宁波本地)」的标准。但帮信罪的「情节严重」标准是全国统一的,浙江省并未另行确定数额标准——因此本板块讲的是全国标准,不存在「宁波本地的帮信罪数额线」这回事。本板块标题中的「浙江省(宁波本地)」,是七个罪名共用板块名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