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案话务辅助人员:相对不起诉,不留案底

发布于 2026-09-17

案情简介

周某在某科技公司任职,按照话术向客户推广域名挂售业务,被认定参与共同诈骗,涉案金额数万元,周某被刑事拘留。周某称自己只负责拨打电话引流,未参与核心业务策划决策,入职时间短,对公司业务的诈骗属性认知不足,获利较少,系初犯。

律师辩护工作

  • 会见核实全部工作流程,梳理岗位职责、工资流水。
  • 辩护重点一:周某仅起次要、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从犯。
  • 辩护重点二:周某系初犯,坦白认罪,自愿认罪认罚。
  • 家属协助全额退缴违法所得。
  • 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捕以及不起诉两套法律意见,沟通阐述周某犯罪情节轻微,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法定条件,应当从宽处理底层辅助人员。

辩护结果

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周某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认定周某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作出罪轻不起诉决定,不留犯罪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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