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该条第一款原文为: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构成要件
从条文看,本罪要求三个层面同时成立: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客观上提供了技术支持或者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该条第二款规定单位也可构成本罪;第三款规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一款正是本罪与诈骗罪共犯之间关系的出处。
需要强调的是第三个要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5月15日施行)没有为帮信罪另设数额标准,本罪的入罪门槛始终是「情节严重」,而「情节严重」由司法解释规定。
入罪标准是「情节严重」,不是数额
与本页面其他罪名不同,本罪没有「数额较大」这种要件。盗窃罪看数额是否达到三千元,帮信罪看的则是「情节严重」——支付结算金额、为多少人提供帮助、违法所得的数额、是否曾因同类行为受过处理等,都可能成为判断的依据。具体情形见「浙江省(宁波本地)立案与量刑标准」板块。
「明知」的认定是核心争点
本罪要求的是「明知」,而实务中的难点在于:行为人常常辩称自己不知道对方在实施犯罪。法释〔2019〕15号第十一条为此规定了可以从客观上推定「明知」的几种情形: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以及其他足以认定明知的情形——同时明确「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这一句「有相反证据的除外」,就是辩护的抓手。详见「辩护思路」板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