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本地)立案与量刑标准

发布于 2026-09-22

盗窃案件的量刑,核心是数额落在哪一档——它直接决定法定刑区间。但如「罪名释义」所述,四种特殊情形不要求数额。下面分全国标准、浙江标准、不要求数额的情形,以及数额怎么算四层说明。

全国标准(两高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该条同时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这一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浙江执行的标准

浙江省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盗窃罪数额标准的通知》(浙高法〔2013〕105号):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千元以上八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也就是说,在宁波,盗窃财物价值达到三千元以上的,即达到立案追诉的数额标准。

不要求数额的四种情形

「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不受上述数额标准的限制。司法解释对它们的界定是: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两种按比例调整的情形

此外还有两处需要留意:一是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等八种情形下,「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上述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二是具有这八种情形中的部分情形,或者属于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这两处都是「同一笔金额、不同后果」的来源,需要结合具体情节判断。

数额怎么算

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估价基准日的选择、财物的新旧与折旧、票据与实际交易的差异,都会影响最终认定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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