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释义

发布于 2026-09-22

盗窃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该条原文为: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两条入罪路径

从条文看,本罪的入罪路径有两条:一是盗窃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二是虽未达到数额标准,但属于「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四种情形之一。后四种情形的具体含义由司法解释界定(见「相关法规及案例文章」板块),它们不要求数额门槛——这是盗窃罪与多数财产犯罪不同的地方,也是这类案件辩护时首先要辨明的分野。

对象与主观方面

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通常情况下,自己的财物不能成为盗窃的对象;但财物已由他人合法占有(例如质押、租赁、查封扣押期间)时,擅自取回在实务中也可能被认定构成本罪。主观上,本罪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误拿、借用后打算归还、取回自己所有但由他人保管的财物等情形,是否具备这一目的,往往是案件的争点。

数额如何认定

按照司法解释,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的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委托估价机构估价。数额直接决定法定刑落在哪一档,因此价格鉴定意见的形成过程,常常是辩护的着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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