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释义

发布于 2026-09-22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该条原文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构成特征:「四性」

条文本身只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这一句,具体特征由司法解释展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经法释〔2022〕5号修正,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②公开性: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③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④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该条第二款紧接着写了一句要紧的但书: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这一句是本罪罪与非罪的重要分界,详见「辩护思路」板块。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任何一项不成立都可能影响本罪的构成。

三条值得注意的条文细节

第一,本罪有三档法定刑,最高档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一档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第二,单位可以构成本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三,本条第三款是一项明确的从宽规定: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一条应当尽早把握的辩护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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