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本地)立案与量刑标准

发布于 2026-09-22

合同诈骗罪的量刑同样以数额为基础,分三档法定刑;但它的数额标准与普通诈骗罪不是同一套,办案时不能互相套用。

三档法定刑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对本罪规定: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立案追诉标准:二万元

本罪的入罪数额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5月15日施行)规定。该规定第六十九条原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需要说明的是,2022 年版的该规定同时废止了公通字〔2010〕23号与公通字〔2011〕47号——此前依据旧版形成的追诉标准已不适用。此外,最高人民法院 1996 年发布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已由法释〔2013〕2号明令废止,但至今仍有大量材料在引用它,核对年份时须留意。

「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立案追诉标准(二)只规定了入罪数额,没有规定「数额巨大」与「数额特别巨大」的数额。实务中,这两档通常参照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量刑意见执行。浙江的口径据载为「数额较大」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数额巨大」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一百万元以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浙高法〔2012〕325号)——但该文件本团队尚未核到浙江省高院发布的原件,上述数字仅作参考,具体案件应核对现行有效的文件。

还有一点容易弄错:本罪与普通诈骗罪的标准不是一套。普通诈骗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在浙江执行的数额标准是六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浙高法〔2013〕257号);合同诈骗罪的入罪线是二万元,与前者并不相同,不能把「六千元」套到合同诈骗案件上

数额之外要看的情节

除数额外,是否具有该条列举的欺诈方法、骗取财物的用途与去向、有无实际履约行为、案发后是否退还、是否取得对方谅解,都会影响量刑。对于单位实施的合同诈骗,《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因此是否属于单位犯罪,也直接关系到谁被追究、如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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