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释义

发布于 2026-09-22

合同诈骗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该条原文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构成要件

本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采用该条列举的欺诈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达到数额较大。四者缺一不可。其中「非法占有目的」是主观要件,也是实务中最主要的争点。

与普通诈骗罪的关系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与本罪,是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的关系。符合本罪构成要件的,一般以本罪论处——这正是第二百六十六条末句「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所指的情形。区分的着眼点通常在于是否利用合同实施诈骗以及是否发生在生产经营领域。这不只是名义问题:两个罪名的数额标准与量刑档次并不相同。

与民事欺诈、合同纠纷的界限

民事上的欺诈,法律后果是该民事法律行为可被撤销,属于民事救济的范畴。它与本罪的区别不在于「有没有欺骗」,而在于三点: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达到刑法要求的严重程度、以及行为人有无对待给付的真实意愿与实际履约行为。交易中夸大履约能力、隐瞒经营困难,通常属于民事欺诈或有瑕疵的民事行为;虚构根本不存在的单位或项目、收款后即逃匿、将款项用于与合同无关的挥霍或违法活动,则更接近刑事诈骗。

网站内容仅作一般信息展示与法律知识交流,不替代针对具体事项的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