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隐罪的定罪与量刑规则,在 2025 年 8 月 26 日发生了实质变化。下面按现行规则(法释〔2025〕13号)说明,并指出与旧规则的差别。
一、定罪:已改为综合认定,没有数额门槛
法释〔2025〕13号第三条规定: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应当综合考虑上游犯罪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节、后果和妨害司法秩序的程度等,依法定罪处罚。
这意味着本罪不再设一个固定的数额门槛。旧规则(法释〔2015〕11号)曾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定罪,并授权各高级人民法院在该幅度内确定本地标准;该旧解释已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被明令废止,各地的备案数额标准也随之失去依据。因此看到「掩隐罪四千元立案」这类说法,都是过期文本。
不设数额门槛不等于不看数额——数额仍然是综合认定时的核心事实之一,只是它不再是「过线即入罪、不过线即无罪」的那条线。
二、两档法定刑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第二款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三、「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法释〔2025〕13号第五条按上游犯罪的不同,分两种情形规定:
(一)上游犯罪为非法采矿罪等定罪量刑数额标准相对较高的犯罪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数额达到五百万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①多次实施掩饰、隐瞒行为的;②明知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社会保险基金等特定款物,仍实施掩饰、隐瞒行为的;③拒不配合财物追缴,致使赃款、赃物无法追缴的;④造成损失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⑤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上游犯罪为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的(这是绝大多数案件的情形,如上游为盗窃、诈骗等),数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且具有前款第①②③⑤项情形之一,或者造成损失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该条同时要求:认定「情节严重」,应当注意与上游犯罪保持量刑均衡。
四、数额如何计算
法释〔2025〕13号第六条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数额,应当以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时为准;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财物的价格高于其实际价值的,以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价格计算。多次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未经行政处罚、依法应当追诉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计算时点与累计规则直接决定落在哪一档,是本类案件辩护中的常见争点。
五、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法释〔2025〕13号第四条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为人认罪认罚并积极配合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①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②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③配合司法机关追查上游犯罪起较大作用的;④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第②项对家属尤为要紧,详见「辩护思路」与「家属高频问答」板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