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该条第一款原文为: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构成要件
本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客观上实施了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该条第二款规定单位也可构成本罪。至于「其他方法」包括哪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13号)第一条明确:包括任何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手段,并列举了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等情形。行为方式不限于条文列举的四种,这是本罪构成要件中的一个开放项。
「明知」的含义
本罪要求的是「明知」。法释〔2025〕13号第二条明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也就是说,「应当知道」在法律上属于「明知」的范畴,而不是与「明知」并列的另一回事——这一点对辩护方向有直接影响。
但「应当知道」也不能凭空推定。同条明确要求综合审查判断:应当根据行为人所接触、接收的信息,经手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移、转换方式,交易行为、资金账户的异常情况,结合行为人的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供述和辩解等,综合认定。实务中判断「明知」,不会只看行为人的口供,也不会仅凭「本应怀疑」就径行认定。
本罪的从属性
法释〔2025〕13号第十条明确:认定本罪,以上游犯罪事实存在为前提。同时该条也明确了一种情形——上游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但行为人尚未到案的,或者因行为人死亡、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本罪的认定。也就是说,上游的行为人是否到案、是否已被判决,并不必然影响本罪,但上游犯罪事实本身必须有证据证明、必须查证属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