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释义

发布于 2026-09-22

诈骗罪是侵犯财产犯罪中最常见的罪名,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概括地说,它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构成要件

诈骗罪的成立需要同时具备以下要件。

客体要件——侵犯的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客观要件——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这一链条通常被概括为「欺骗—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取得财产—财产损失」,各环节需环环相扣,缺一不可。被害人必须有处分财产的行为与意思,这是诈骗罪区别于盗窃罪等财产犯罪的关键。

主体要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诈骗罪的主体,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主观要件——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这是诈骗罪辩护中最核心、也是争议最大的要件:行为人是否自始就具有不归还的意思,还是事后因经营亏损、资金周转困难而无力偿还,直接决定罪与非罪的界限。

定义与要件只是起点。实务中真正需要辨明的,是这个罪名与几类「看上去也像骗」的纠纷、罪名之间的界限——辩护空间往往就藏在这些界限上。

与合同诈骗罪的界限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该条列举的情形包括: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收受对方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以及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两者是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的关系: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一般以合同诈骗罪论处——这正是第二百六十六条末句「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所指的情形。区分的着眼点通常在于是否利用合同实施诈骗、以及是否发生在生产经营领域。这一区分不只是名义问题:两个罪名的数额标准与量刑档次并不相同。

与民事欺诈的界限

民事上的欺诈,指的是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意思表示,其法律后果是该民事法律行为可被撤销,属于民事救济的范畴。它与诈骗罪的区别不在于「有没有欺骗」,而在于三点: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达到刑法要求的严重程度、以及行为人有无对待给付的真实意愿与实际履约行为。交易中夸大宣传、隐瞒瑕疵,通常属于民事欺诈;虚构根本不存在的交易标的、收款后即失联,则更接近刑事诈骗。

与民间借贷、经营亏损的界限

借贷纠纷与诈骗罪的分水岭在取得财物当时的主观状态与客观能力:行为人借款时是否具有归还意愿、是否具备与借款金额相称的还款能力、资金实际用途是否与约定相符、事后有无还款行为与还款努力。因经营亏损、资金链断裂等原因事后无力偿还的,一般不宜以诈骗罪论处。这是本类案件最核心的辩护方向,详见「辩护思路」板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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