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例第67号 张凯闵等52人电信网络诈骗案:跨境电诈的三项证据规则
52名被告人在印度尼西亚、肯尼亚实施「三线话务」诈骗,骗取75名被害人2300余万元。要旨确立三项规则:境外证据着重审查合法性,电子数据着重审查客观性,主要成员固定而其他人员有一定流动性的组织可认定为犯罪集团。
查看详情 →跨境电诈犯罪集团的认定、电子数据审查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界限。
52名被告人在印度尼西亚、肯尼亚实施「三线话务」诈骗,骗取75名被害人2300余万元。要旨确立三项规则:境外证据着重审查合法性,电子数据着重审查客观性,主要成员固定而其他人员有一定流动性的组织可认定为犯罪集团。
查看详情 →在校学生提供本人银行卡代为转账,单向流水420余万元、获利3000元,最终附条件不起诉后不起诉。要旨要求对「是否明知」做重点实质审查,并区分提供本人银行卡与批量出租他人银行卡的情节。这是帮信罪方向目前唯一的检察指导性案例。
查看详情 →同一被告人、同一时期的两组网络侵财事实,被分别认定为盗窃罪与诈骗罪。裁判要点确立的界线是被害人有无处分财产的意识——财物转移是程序自动完成,还是被害人自己确认。
查看详情 →公诉机关指控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法院改定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裁判要点明确:通过修改、增加数据实施非法控制,但未造成系统功能实质性破坏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不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查看详情 →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招揽赌客、根据竞猜游戏网站开奖结果赌博、设定赌博规则、利用微信群控制管理并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开设赌场」。裁判要点实际上给出了六项构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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