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
- 案例编号:指导案例27号
- 案例名称:臧进泉等盗窃、诈骗案
- 发布主体:最高人民法院
- 批次与日期:第七批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4年6月23日发布
- 关键词:刑事 盗窃 诈骗 利用信息网络
本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侵财犯罪中盗窃罪与诈骗罪如何界分的最早一件指导性案例,也是被引用最多的一件。它确立的规则至今仍是办理虚假链接、木马程序、钓鱼网站类案件的基准。
基本案情
本案包含两组事实,分别对应两个罪名。
(一)盗窃事实
2010年6月1日,被告人郑必玲骗取被害人金某195元后,获悉金某建设银行网银账户内有305000余元存款且无每日支付限额,遂电话告知被告人臧进泉预谋合伙作案。
臧进泉赶至网吧后,以尚未看到付款成功记录为由,发送给金某一个交易金额标注为1元而实际植入了支付305000元计算机程序的虚假链接。金某点击后,其网银账户内305000元随即通过预设程序,经上海快钱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平台支付到臧进泉在福州海都阳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的「kissal23」账户。
臧进泉使用其中116863元购买游戏点卡并在淘宝店出售套现,案发后追回赃款187126.31元发还被害人。
(二)诈骗事实
2010年5月至6月间,臧进泉、郑必玲、刘涛分别以虚假身份开设无货可供的淘宝网店铺低价吸引买家,事先在网游网站注册账户并预设充值程序,将程序代码植入虚假淘宝网链接,通过阿里旺旺发送给买家,货款经预设程序转入其充值账户后购买游戏点卡、Q币等套现。
其中臧进泉诈骗22000元(获利5000余元),郑必玲获利5000余元,刘涛获利12000余元。
裁判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体例为「裁判要点」。以下为官方原文,逐字引用:
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诱骗他人点击虚假链接而实际通过预先植入的计算机程序窃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虚构可供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欺骗他人点击付款链接而骗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裁判要点用一句话把两组事实分置于两个罪名,区分标准是被害人有没有处分财产的意识——这是本案最核心的一层法理。
辩护实务启示
以下为本所律师基于本件裁判要点整理的办案要点,属于分析意见,不代表发布机关的立场,也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要点一:界分的实质是「有无处分意识」,不是「有没有欺骗」
两组事实都含有欺骗成分(前者谎称没看到付款记录,后者虚构可供交易的商品),但被认定为不同的罪名。原因在于:
- 盗窃事实中,金某以为自己点的是一个1元的链接,对「支付305000元」这一财产处分毫不知情。财产损失是由预先植入的程序自动完成的,不是金某基于认识错误作出的处分。欺骗只是让被害人点击的手段,取财靠的是程序。
- 诈骗事实中,买家知道自己是在付款购买商品,对「付款」本身有处分意识,只是对「能不能收到货」发生了认识错误。这正是诈骗罪中「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的构造。
辩护中遇到此类指控,不应当停留在「当事人确实骗了人所以构成诈骗」这一层面,而要追问:被害人对财产转移本身有没有认识?转移是谁完成的——是程序自动执行,还是被害人自己确认的?这一追问往往能改变罪名。
要点二:罪名之争直接决定量刑,必须当作核心辩点
盗窃罪与诈骗罪在数额标准、量刑档次上并不相同,同一笔金额在两个罪名下可能落到不同的量刑区间。更重要的是,罪名的改变会连带影响既遂形态的认定——本案盗窃事实中,305000元中相当一部分被用于购买游戏点卡并套现,追回的部分与未追回的部分在犯罪数额认定与退赔责任上应当分别处理。
因此,对虚假链接、木马、钓鱼类案件,辩护意见应当把「罪名定性」单列为一个独立的辩点,充分论证,不要混在量刑意见里一笔带过。
要点三:技术手段的查明程度决定辩护空间
本案两组事实的差别,最终落在技术细节上:是「预先植入的程序自动转账」,还是「被害人自行确认付款」。这一差别需要通过电子数据来查明——链接的实际代码、程序的植入位置、后台的转账记录、服务器的日志。
辩护中应当尽早申请调取并检验这些电子数据:虚假链接的源代码、支付平台的后台流水、涉案服务器与域名的归属、程序功能的鉴定意见。技术事实查得越清楚,定性辩护越有基础。仅凭被害人的陈述与被告人的供述,往往难以支撑对罪名的准确认定。
要点四:退赃与追缴的处理
本案案发后追回赃款187126.31元并发还被害人。退赃与追缴在侵财类案件中直接关系量刑,也关系当事人的实际负担。辩护中应当核实:追回的数额、退赔的对象、是否已足额退赔、有无被害人不明或无法联系的情形。对被害人不明的部分如何处理(是上缴国库还是提存),各地做法不一,应当结合当地实践主张对当事人有利的方案。
此类案件的常见形态
本案确立的规则在今天的常见形态包括:虚假购物链接、虚假充值页面、仿冒银行或支付平台的钓鱼页面、以「验证账户」为名诱导点击的链接、以及在他人设备上安装远程控制或转账程序后取财。判断路径是同一的:财物转移的那一刻,被害人在想什么、在做什么。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条文全文见电信网络诈骗的规范依据
以上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文本「相关法条」一栏所列。
案例来源
本文的案例编号、名称、关键词、基本案情与裁判要点,均取自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发布的第七批指导性案例(court.gov.cn)原文,裁判要点为官方原文逐字引用。「辩护实务启示」一节的表述为本所律师的分析意见,不属于官方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