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第105号 洪小强等开设赌场案:微信群赌博何时构成「开设赌场」

发布于 2026-09-18

案例索引

  • 案例编号:指导案例105号
  • 案例名称:洪小强、洪礼沃、洪清泉、李志荣开设赌场案
  • 发布主体:最高人民法院
  • 批次与日期:第二十批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8年12月25日发布
  • 关键词:刑事/开设赌场罪/网络赌博/微信群

本件确立的规则是: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的方式招揽赌客,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网络赌博活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它划清了微信群赌博案件中「开设赌场」与「赌博罪」的界线。

关于案例名称需要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发布的案例全称为「洪小强、洪礼沃、洪清泉、李志荣开设赌场案」,包含四名被告人的完整姓名。部分转载简写为「洪小强等开设赌场案」,与官方名称不一致,本所采用官方全称。

基本案情

2016年2月14日,被告人李志荣、洪礼沃、洪清泉伙同洪某1、洪某2(均在逃)以福建省南安市英都镇阀门基地旁一出租房为据点(后搬至英都镇环江路大众电器城五楼套房),雇佣洪某3等人,运用智能手机、电脑等设备建立微信群(群昵称「寻龙诀」,经多次更名后为「(新)九八届同学聊天」)拉拢赌客进行网络赌博。

洪某1、洪某2为发起人和出资人,负责幕后管理;李志荣负责财务、维护赌博软件;洪礼沃负责后勤;洪清泉负责处理与赌客纠纷;洪小强为出资人并介绍陈某某等赌客入群。

该群将启动资金人民币300000元分成100份资金股,另设10份技术股。洪小强占资金股6股,洪礼沃、洪清泉各占技术股4股,李志荣占技术股2股。

参赌人员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将赌资转至庄家(「白龙账房」「青龙账房」)账号计分(一元相当于一分),根据「PC蛋蛋」等竞猜游戏网站开奖结果以押大小、单双等方式投注。赌博群24小时运转,每局数十人,每日赌注累计达数十万元。截至案发共接受赌资累计达3237300元,运行期间分红2次,洪小强分得36000元、李志荣6000元、洪礼沃12000元、洪清泉12000元。

2017年3月27日,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赣0702刑初367号刑事判决,四被告人均犯开设赌场罪,各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裁判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体例为「裁判要点」。以下为官方原文,逐字引用:

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的方式招揽赌客,根据竞猜游戏网站的开奖结果等方式进行赌博,设定赌博规则,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网络赌博活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辩护实务启示

以下为本所律师基于本件裁判要点整理的办案要点,属于分析意见,不代表发布机关的立场,也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要点一:裁判要点实际上给出了「开设赌场」的六项构成要素

把裁判要点拆开,可以看出法院据以认定「开设赌场」的具体指标:

  • 以营利为目的
  • 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的方式招揽赌客——即有主动的招揽行为;
  • 根据竞猜游戏网站的开奖结果等方式进行赌博——赌博规则有外部依据;
  • 设定赌博规则——赌法、赔率、计分方式由组织者确定;
  • 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
  • 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这是与「赌博罪」区分的关键,赌场要求有持续性组织性

辩护应当逐项对照:如果群是临时起意、一次性的,没有固定的规则与抽头机制,没有招揽行为,参与者都是熟人自主加入,那么「开设赌场」的认定就缺少要素,可能只构成赌博罪,甚至属于治安处罚范围。这两者的法定刑差别极大。

要点二:出资人与「技术股」持有人的责任认定

本案的资金股与技术股设置很有代表性。四名被告人中,洪小强是出资人兼介绍赌客入群,李志荣负责财务与软件维护,洪礼沃负责后勤,洪清泉负责处理赌客纠纷,均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被告人。而「均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这一结果,说明法院在本案中没有对四人的作用作明显区分

这就给辩护留出了空间:在涉案人数更多、分工更细的网络赌博案件中,是否所有参与者都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论处、是否所有参与者都应当承担同等责任,需要逐一论证。特别值得关注的是:

  • 仅提供技术支持(如开发、维护赌博软件、提供服务器)而未参与经营分红的,是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还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抑或独立评价?
  • 仅提供资金而不参与经营管理的出资人,其责任范围应当以出资额为限还是以赌场全部犯罪数额论?
  • 受雇从事后勤、客服、拉人等辅助工作、领取固定报酬的,是从犯还是不属于犯罪?

本案的股份结构(资金股与技术股并存、按股分红)恰好说明这类组织的内部分工是有层级的,这一事实应当在辩护中充分呈现。

要点三:赌资数额的认定是量刑的核心

本案认定「共接受赌资累计达3237300元」,而四人的实际分红分别只有36000元、6000元、12000元、12000元,合计不足7万元。这一巨大落差是网络赌博案件的普遍特征,也直接决定了量刑档次。

因此辩护中必须重点检验赌资数额的计算:

  • 是否重复计算——同一笔资金在群内的多次流转(充值、投注、返还、再投注)是否被累计多次;
  • 是否区分「赌资」与「账户流水」——用于计分的账户流水总额并不等于赌资总额;
  • 是否有证据印证——电子数据、账房账号流水、参赌人员证言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是否存在仅凭一个总数就认定的情形;
  • 参赌人数与持续时间的认定依据。

赌资数额从323万降到另一个量级,量刑档次就会随之改变,这是此类案件中性价比最高的辩点之一。

要点四:类似的「非典型赌场」形态

本案确立的规则适用于一系列外观上不像赌场的形态:微信群或QQ群内的抢红包赌博、以竞猜游戏开奖结果为依据的「猜大小」群、以游戏道具或虚拟币为筹码的网络赌场、以及依托境外赌博平台在国内招揽赌客的代理与「银商」。

判断路径仍然是裁判要点给出的那几项要素,核心是有没有组织性、持续性与营利性。缺少这些要素的偶尔参赌、临时凑局,不应当被认定为开设赌场。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罪

以上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文本「相关法条」一栏所列。另需注意:本件发布后,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第三百零三条作了修改,开设赌场罪的法定刑档次已相应调整,适用时应当以现行条文为准。

案例来源

本文的案例编号、名称、关键词、基本案情与裁判要点,均取自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发布的第二十批指导性案例(court.gov.cn)原文,裁判要点为官方原文逐字引用。「辩护实务启示」一节的表述为本所律师的分析意见,不属于官方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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