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梳理这个专题
认罪认罚从宽是刑事辩护中适用面最广、也最容易被误解的一项制度。误解主要来自两个方向:一是把「认罪认罚」理解为「认了就一定从宽」,忽略了制度本身留出的例外;二是把「从宽」理解为一次性的、不可变动的结果,忽略了量刑建议的形成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可以参与的协商程序。
这两种误解都会带来实际后果。前一种会让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产生不切实际的预期;后一种会让辩护人放弃本来就存在的协商空间。
因此本文做了三件事:一是把《刑法》《刑事诉讼法》与两高三部指导意见、量刑指导意见的规范层次理清;二是梳理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与本专题直接相关的指导性案例;三是专门用一节说明一份关键文件的更替——目前网络上大量材料仍在使用已经废止的2019版指导意见,引用时很容易出错。文中引用的案例事实与官方要旨均为原文;分析性内容为本所律师的意见。
一、规范框架:认罪认罚的三个层次
理解本专题的案例与规则,需要先分清三个层次的规范各自解决什么问题。
第一个层次:《刑法》——量刑情节的实体依据
认罪认罚从宽在实体法上的落点,是把当事人认罪认罚的表现与《刑法》既有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结合起来评价。核心条文是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第六十八条(立功)与第二十七条(从犯)。
这里有一个重要的区分:「应当从宽」与「可以从宽」。从犯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是法定义务,办案机关必须体现;自首、立功、坦白则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留有裁量空间。辩护中把「应当型」情节作为基础、把「可以型」情节作为争取的目标,是一个清晰的策略划分。
第二个层次:《刑事诉讼法》——认罪认罚的程序规则
2018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用一组条文搭建了认罪认罚的程序框架:第十五条确立认罪认罚从宽的基本原则;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具结书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提出量刑建议;第二百零一条规定量刑建议「一般应当采纳」以及五项例外,并规定法院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异议时,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第二百二十二条至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速裁程序。
其中第二百零一条是这一层的关键。它同时包含了两件事:一是对法院的约束(一般应当采纳),二是对辩护方开放的空间(提出异议即可触发量刑建议的调整程序)。条文全文见认罪认罚从宽的规范依据。
第三个层次:两高三部的指导意见与量刑指导意见
这一层把前两层的规定具体化为可操作的标准与可计算的幅度,包含两份文件:
-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现行为高检发〔2026〕5号,共71条)——解决「什么是认罪」「什么是认罚」「从宽幅度如何把握」「量刑建议如何形成与调整」等问题。
-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1号)——解决「从宽多少」的问题,把各项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规定为具体数字。
辩护意见如果只停留在「请求从宽处理」,缺少的往往就是第三层的支撑。一个有说服力的量刑意见,通常要落到「基准刑是多少、哪几项情节可以适用、每项对应什么比例」这样的计算上。
二、本专题收录的指导性案例
先说明检索的结论: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各自发布过一批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专门主题的指导性案例,本专题收录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第二十二批。该批次共四件(检例第81—84号),主题为「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经2020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决定,2020年11月24日发布,文号高检发办字〔2020〕64号。
体例说明: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称「检例第×号」,栏目体例为「要旨」「指导意义」「相关规定」,关键词以空格分隔。以下四件按编号顺序排列,标注各自解决的问题。
第一件:单位犯罪与合规整改如何纳入从宽考量
- 检例第81号 无锡F警用器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税额37万余元,案发后补缴全部税款及滞纳金,企业与直接责任人员均认罪认罚。检察机关经公开听证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向公安机关、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
解决的问题:涉罪民营企业「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如何落地;企业建章立制、合规整改如何作为悔罪表现纳入从宽考量;不起诉与行政处罚如何衔接。
第二件:量刑协商如何实际运作
- 检例第82号 钱某故意伤害案——因敬酒争执,被害方先持玻璃酒杯击打钱某头部致其流血,钱某取折叠刀刺中被害方胸腹部致其死亡。钱某自首、认罪认罚并赔偿取得谅解。检察机关初步拟定有期徒刑十五年的量刑建议,经量刑协商,根据辩护人提交的调解协议与谅解书,调整为有期徒刑十二年,法院当庭采纳。
解决的问题:量刑协商的实际操作;辩护人提交材料后应获得何种反馈;量刑建议说理;赔偿能力不足时司法救助的作用。
第三件:认罪认罚后反悔上诉的后果
- 检例第83号 琚某忠盗窃案——盗窃贵金属制品及现金,检察机关提出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的量刑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判决采纳。被告人随后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检察机关抗诉,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改判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解决的问题: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后无正当理由上诉,检察机关可以抗诉并建议取消从宽量刑;「取消从宽」与「因上诉而加重处罚」的界限。
第四件:涉黑案件能否适用,以及共同犯罪中的连锁效应
- 检例第84号 林某彬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52名被告人涉「套路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涉72名被害人、74套房产,经济损失1.8亿余元。全案先后有36名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二审维持原判。
解决的问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涉黑涉恶案件不例外;共同犯罪中通过部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完善证据体系;认罪认罚与追赃挽损的结合;「区别对待」在组织者与一般参加者之间的体现。
三、四个核心争点
争点一:「认罪」与「认罚」各自如何把握
这两个概念都不要求当事人的态度是全有或全无的。「认罪」方面: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认罚」方面: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不影响「认罚」的认定——程序选择权与认罚态度是两件事。
但同时存在明确的限制:犯数罪而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虽然表示「认罚」但有隐匿、转移财产,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损失等情形的,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判断标准见认罪认罚从宽的规范依据第三节。
争点二:量刑建议的形成过程是可以参与的
这是本专题中最具有实务价值、也最容易被放弃的一个空间。量刑建议不是检察机关单方面作出的结论,而有一个形成过程: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告知拟认定的犯罪事实、涉嫌罪名、量刑情节及对应的从轻从重幅度、拟提出的量刑建议及法律依据;就量刑建议充分沟通。
辩护人在这个过程中提交新证据材料或者不同意见的,应当被记录在案并认真审查;认为意见合理的应当采纳并相应调整量刑建议;认为不合理的,应当结合法律规定、全案情节、同类案件判决等作出解释说明。检例第82号中量刑建议从十五年调整为十二年,正是这一机制实际运作的结果。
争点三:量刑建议的采纳规则与「明显不当」的具体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确立的是「一般应当采纳」加五项例外,其中与辩护关系最直接的是「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与「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而在「调整」这一侧,现行指导意见把「量刑建议明显不当」具体化为五项可以逐条对照的情形:错误适用主刑种类、附加刑、禁止令、从业禁止等;遗漏、错误认定或者适用法定量刑情节,导致超出法定刑幅度提出量刑建议,或者在法定量刑幅度内畸轻畸重;共同犯罪案件中各被告人量刑建议与其地位作用明显不相适应或者不均衡;与同类案件处理明显不一致;其他情形。
提出量刑异议时应当明确落到具体项上,而不是笼统主张「量刑过重」。特别是「与同类案件处理明显不一致」这一项,为提交类案检索材料提供了直接的规范依据。
争点四:从宽幅度的计算
法发〔2021〕21号把各项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规定为具体数字。与认罪认罚直接相关的是:
- 从犯——应当从宽,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 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 坦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20%以下;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10%—30%;因如实供述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30%—50%。
- 认罪认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具有自首、重大坦白、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等情节的,可以减少6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需要注意「不作重复评价」的准确含义:它不是「认罪认罚与自首只能择一认定」,而是同一情节不能被计算两次。上面最后一项恰恰说明,同时具有自首等情节时,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可以从30%以下提高到60%以下。
四、一个必须说清的更替
这是本专题在引用上最容易出错的地方,也是本文必须要专门说明的一点。
2019年的认罪认罚指导意见已经废止
经常被引用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高检发〔2019〕13号),已经被明文废止。取代它的是同名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高检发〔2026〕5号),由两高三部于2026年4月30日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6年7月17日发布,全文共71条(2019版为60条)。
其第71条规定:「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高检发〔2019〕13号)同时废止。」
三件需要分别对待的事
这个更替带来三个不同层面的问题,需要分开看待:
- 其一,引用现行规范时,应当使用高检发〔2026〕5号。2019版的条文序号与2026版并不对应,按旧序号引用会出现张冠李戴。目前网络上大量文章、甚至部分文书的说明部分仍在引用2019版,这是需要核对的。
- 其二,第二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81—84号)的效力不受影响。这四件案例发布于2020年11月,其「相关规定」栏列的是当时有效的2019版指导意见。文件更替并不导致指导性案例失效——要旨与指导意义仍然有效,只是其中援引的文件编号应当理解为已被新文件承继。
- 其三,2026版有实质性的新增内容。并非只是条文整理。例如:新增了「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五项具体情形;新增了「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并随案归档」的保障规定;新增了量刑建议调整时应当重新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的程序要求。这些对辩护工作有直接的使用价值。
另外一份文件需要区分
与认罪认罚经常一并引用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7〕15号)是另一回事,它与本专题无关,且现行有效。非法证据排除方向的规范与案例,见非法证据排除与疑罪从无:指导性案例与规范梳理。
五、办案路径建议
第一,先分层,再论证
拿到一个案件,先判断它落在哪一层:如果争的是当事人是否构成「认罪」「认罚」,依据在指导意见;如果争的是量刑建议是否适当,依据在刑诉法第二百零一条与指导意见的量刑建议部分;如果争的是从宽多少,依据在法发〔2021〕21号的调节比例。不同层次对应不同的论证方式,混在一起说会让意见显得松散。
第二,把「应当型」情节先固定下来
从犯、未成年人、未遂、防卫过当等属于「应当」从宽的情节,不依赖裁量,应当首先固定。它们是量刑计算的基线,也是与办案机关对话时最没有争议的部分。在此基础上再争取自首、立功、坦白、退赃退赔、赔偿谅解等「可以」型情节。
第三,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把量刑意见递进去
量刑建议形成于审查起诉阶段。这个阶段提交的意见,直接影响量刑建议的初始数值;等到庭审阶段再提,面对的是一个已经形成的建议,争取的难度更大。检例第82号中量刑建议从十五年调整为十二年,调整发生在协商过程中,而不是庭审中。
提交意见时应当以书面形式,附证据材料,并要求记录在案。这既是为了当期争取量刑,也是为后续可能的庭审异议留下记录。
第四,善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
该款规定:法院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后半段不以「明显不当」为前提——只要提出异议,就可以触发调整程序。这是庭审阶段提出量刑意见的直接依据。
但要注意现行指导意见的表述已经调整为「有异议且有理有据」,因此提出异议时应当一并提交依据与材料,避免被以「无据」为由不予处理。
第五,签署具结书前把上诉的后果讲透
这是本专题中最需要向当事人说清楚的一件事。检例第83号确立的规则是:通过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后,在没有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检察机关可以抗诉,并建议取消因认罪认罚给予的从宽量刑。该案被告人最终被改判的刑罚重于原判。
向当事人解释时,表述要准确:失去的是「因认罪认罚而获得的从宽」,而不是被额外加重处罚——指导意义明确规定「不能因被告人反悔行为对其加重处罚」。只要当事人理解这六个月(就检例第83号而言)正是当初从宽的部分,就能对上诉的收益与风险作出判断。
同时也应当说明:这一规则有明确前提——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认罪认罚出于自愿、一审采纳从宽量刑建议、上诉无正当理由且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如果存在事实证据问题、自愿性瑕疵,或者有新的事实与证据,则不属于这一规则适用的范围。
第六,退赃退赔要早,要留痕
退赃退赔与赔偿谅解是侵财类犯罪中最常争取、也最有效的从宽情节。检例第84号中,检察机关将退赃退赔情况作为是否「认罚」的考察重点,并「灵活运用量刑建议从宽幅度激励被告人退赃退赔」,一审宣判前被告人又主动退赃退赔人民币400余万元。
操作上要注意两点:一是尽早——审查起诉阶段落实的退赔,对量刑建议的形成影响最直接;二是留痕——退赔凭证、谅解书、调解协议都应当形成书面材料并提交办案机关,口头表示退赔无法作为从宽依据。
第七,速裁程序中不要放弃辩护环节
速裁程序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审限仅十日(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延长至十五日)。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保留了一个法定环节——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这是速裁案件中辩护意见唯一的正式出口,不应当放弃。
另外需要注意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五)项: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不适用速裁程序。这一条在附带民事诉讼与量刑的联动上有实际意义。
给当事人及家属的提示
以下几点是实践中当事人及家属最常产生困惑的地方,集中说明:
- 「认罪认罚」不是一个全有或全无的选择。对个别事实情节有异议、对行为性质有辩解,不等于不能适用认罪认罚;反之,犯数罪而只承认其中一部分的,全案不能按认罪认罚处理。具体个案的分寸,需要律师结合案卷判断。
- 认罪认罚的「从宽」是可量化讨论的。法发〔2021〕21号规定了各项情节的调节比例,可以据此与办案机关就具体幅度开展沟通,而不是只能笼统请求「从轻处理」。
- 越早处理,空间越大。现行规范明确「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并且规定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可以在基准上适当放宽,审判阶段才认罪认罚的应当适当缩减。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同理。
- 签署具结书之后无正当理由上诉,可能导致已经获得的从宽被取消。这是本专题中最需要认真对待的一项风险,务必在签署前与律师充分沟通。
- 值班律师不是「走过场」。法律规定签署具结书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现行指导意见还要求听取意见、签署具结书的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并随案归档。如果这一环节存在问题,是可以主张的程序瑕疵。
以上为一般性说明,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就个案事实咨询律师。
相关法规
- 认罪认罚从宽的规范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与两高三部指导意见——本文第三层规范的全部条文原文,含高检发〔2026〕5号与法发〔2021〕21号的逐字引用
本专题收录的四件案例,相关法条详见各篇:
资料来源
本文所引案例的编号、名称、关键词、基本案情、要旨与指导意义,均取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二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主题,高检发办字〔2020〕64号,2020年11月24日发布)原文,要旨与指导意义为官方原文逐字引用。所引规范条文取自官方发布文本,其中《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高检发〔2026〕5号)全文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发布文本为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1号)中「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部分经两个独立的公开渠道逐字核对一致。
本文的结构编排、争点归纳与办案路径建议,为本所律师基于上述官方材料整理的办案意见,不属于官方文本,也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