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
- 案例编号:检例第81号
- 案例名称:无锡F警用器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 发布主体:最高人民检察院
- 批次与日期:第二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主题,检例第81—84号),经2020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决定,2020年11月24日发布(高检发办字〔2020〕64号)
- 关键词:单位认罪认罚 不起诉 移送行政处罚 合规经营
本件是四件认罪认罚指导性案例中唯一涉及单位犯罪的一件,也是最早把「企业合规整改」作为认罪认罚悔罪表现纳入从宽考量的官方案例之一。
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单位无锡F警用器材新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系科技创新型民营企业。被不起诉人乌某某系公司董事长,陈某某系总监,倪某系采购员;杜某某系无锡B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5年12月间,乌某某、陈某某为了F警用器材公司少缴税款,商议在没有货物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从其他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并指使倪某通过公司供应商杜某某等人介绍,采用伪造合同、虚构交易、支付开票费等手段,从王某某(另案处理)实际控制的商贸公司、电子科技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税额计人民币377344.79元,后F警用器材公司从税务机关抵扣了税款。
乌某某、陈某某、倪某、杜某某分别于2018年11月22日、23日至公安机关投案,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F警用器材公司补缴全部税款并缴纳滞纳金。2019年11月8日,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以F警用器材公司及乌某某等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处理结果:检察机关经审查,综合案件情况拟作出不起诉处理,举行了公开听证。该公司及乌某某等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依法向公安机关、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公安机关、税务机关对该公司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
要旨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的体例为「要旨」。以下为官方原文,逐字引用:
民营企业违规经营触犯刑法情节较轻,认罪认罚的,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检察机关应当督促认罪认罚的民营企业合法规范经营。拟对企业作出不起诉处理的,可以通过公开听证听取意见。对被不起诉人(单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应当依法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要旨包含四层规则:情节较轻且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理、督促企业合法规范经营、不起诉的公开听证、不起诉与行政处罚的衔接。
指导意义(官方原文,逐字引用)
1.对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认罚的涉罪民营企业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应当依法从宽处理。检察机关办理涉罪民营企业刑事案件,应当充分考虑促进经济发展,促进职工就业,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积极做好涉罪企业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认罪认罚工作,促使涉罪企业退缴违法所得、赔偿损失、修复损害、挽回影响,从而将犯罪所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对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认罚、积极整改的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符合不捕、不诉条件的,坚持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符合判处缓刑条件的要提出适用缓刑的建议。
2.把建章立制落实合法规范经营要求,作为悔罪表现和从宽处罚的考量因素。检察机关在办理企业涉罪案件过程中,通过对自愿认罪认罚的民营企业进行走访、调查,查明企业犯罪的诱发因素、制度漏洞、刑事风险等,提出检察建议。企业通过主动整改、建章立制落实合法规范经营要求体现悔罪表现。检察机关可以协助和督促企业执行,帮助企业增强风险意识,规范经营行为,有效预防犯罪并据此作为从宽处罚的考量因素。
3.依法做好刑事不起诉与行政处罚、处分有效衔接。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要执行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有关主管机关未及时通知处理结果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予以督促。
辩护实务启示
以下为本所律师基于本件要旨与指导意义整理的办案要点,属于分析意见,不代表发布机关的立场,也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要点一:「合规整改」是一条独立的从宽路径,且需要主动构建证据
本件在方法论上最有价值的一点,是把企业的建章立制与合规整改明确列为「悔罪表现」并作为从宽处罚的考量因素。这意味着辩护工作不能停留在「认罪+补缴税款」,而要主动推动企业形成可核查的整改成果。
本案中企业所做的具体动作包括:制定合规经营方案、修订公司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对员工开展合法合规管理培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这些不是抽象表态,而是可以留下书面痕迹、可以提交给检察机关审查的具体材料。辩护中应当把这些材料系统整理成卷,附在认罪认罚意见之后。
值得注意的是,检察机关在本案中还做了实地走访与调查,查明该公司近三年销售额人民币7000余万元、纳税额人民币692万余元,拥有数十项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省级以上科学技术成果,曾参与制定10项公共安全行业标准。这些「企业价值」的材料同样需要辩护方主动提供——它们是办案机关评估「处理该案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的事实基础。很多企业等到案件移送后才匆忙准备,往往已经错过最佳时点。
要点二:「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是一句可以主张的政策表述
要旨与指导意义中出现了「坚持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这一表述。它虽然是对检察机关办案工作的要求,但在辩护中可以作为直接引用的依据,用于争取不批准逮捕与不起诉。
使用的关键是把案件事实对应到「犯罪情节较轻」与「认罪认罚」这两个要件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通常需要结合虚开的税额、份数、是否抵扣、是否补缴、有无前科、企业经营状况等因素综合说明。
要点三:不起诉不等于没有后果——行政处罚的衔接是必须提前告知当事人的事项
指导意义第3点明确:不起诉决定作出后,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本案中,公安机关、税务机关对该公司作出了相应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
这一点对当事人的决策有直接影响:争取不起诉并不意味着事情就此结束。辩护中应当事先向当事人说明不起诉之后可能面临的行政处罚、税务处理与信用影响,让当事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作出选择,避免事后产生误解。
反过来,这一衔接机制也可以作为说服当事人接受合规整改的理由——规范的合规体系有助于降低后续行政与信用风险。
要点四:公开听证是可以申请的
要旨规定「拟对企业作出不起诉处理的,可以通过公开听证听取意见」。本案中检察机关邀请侦查机关代表、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参加听证,通知涉罪企业法定代表人、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到场听证。
公开听证的意义在于提升不起诉决定的公信力,同时也是辩护人正式发表意见的场合。在拟作不起诉处理的案件中,辩护人可以主动建议启动公开听证程序,并在听证前准备好书面意见与企业整改材料。
要点五:单位犯罪案件的辩护是「两条线」
本案的当事人既有单位(F警用器材公司),也有直接责任人员(乌某某、陈某某、倪某)以及公司外部人员(杜某某)。这提示单位犯罪案件的辩护需要区分单位一方的利益与自然人一方的利益:
- 单位的诉求通常是保住经营资格、避免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直接责任人员的诉求是个人的不被羁押、不起诉或者缓刑;
- 两者可以相互促进(单位的整改成果可以印证个人的悔罪表现),但在某些情形下也可能存在张力。
本案中,单位与个人均认罪认罚,并由单位诉讼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在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这一签署形式本身就是单位犯罪认罪认罚的程序要求,辩护中应当确认签署主体与见证人是否齐备。
要点六:本件「相关规定」栏引用的指导意见已被取代
本件「相关规定」栏列有《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本件发布时(2020年11月)该文件为高检发〔2019〕13号。该文件已于2026年被高检发〔2026〕5号修订版取代,后者第71条明文规定高检发〔2019〕13号同时废止。引用本件时应当注意这一更替,但这不影响本件要旨的效力——指导性案例的要旨仍然有效,现行指导意见第81条所涉的「合规整改」「不起诉与行政处罚衔接」等内容亦有承继与发展。现行规范详见认罪认罚从宽的规范依据。
相关法条
以下为本件「相关规定」栏所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百零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三条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现行为高检发〔2026〕5号,发布时为高检发〔2019〕13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条文要点见认罪认罚从宽的规范依据。其中《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是不起诉与行政处罚衔接的直接依据。
案例来源
本文的案例编号、名称、关键词、基本案情、要旨与指导意义,均取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二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主题)原文,要旨与指导意义为官方原文逐字引用。当事人姓名与企业名称依官方文本使用化名。「辩护实务启示」一节的表述为本所律师的分析意见,不属于官方文本。
本批次其余三件案例为:检例第82号 钱某故意伤害案、检例第83号 琚某忠盗窃案、检例第84号 林某彬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