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猥亵罪规定于《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个罪名的特点在于边界模糊:一端是应当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一般猥亵行为,一端是与强奸罪(未遂)相邻的严重侵害,中间的界线往往只能靠具体事实去划。因此这类案件的辩护空间,大多落在「强制」的认定、「猥亵」的认定,以及罪名之争这三处,而不是落在金额上。
本罪没有数额标准,量刑取决于手段、场合、次数、对象与后果。同时,这类案件涉及当事人最私密的生活,依法不公开审理;被害人与当事人双方的隐私如何保护,是家属最关心的问题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