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量刑档次、选择性罪名的适用规则(实施两种以上行为仍定一罪),以及这类案件的辩护重点。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中较为常见的一类。它最大的特点在于罪名是选择性的——「引诱」「容留」「介绍」是三种性质并不相同的行为,可以单独成立,也可以同时成立;实施其中两种以上行为的,不实行数罪并罚,仍以一罪论处,只是罪名表述会相应写明实施了哪几种行为。

这类案件在实务中的第一个争点,往往不是「有没有做」,而是定性:同样是提供场所、招揽客人的经营行为,被认定为组织卖淫罪还是本罪,法定刑相差很大。第二个争点则是主观明知——场所提供者是否知道他人要在自己提供的场所内卖淫,直接决定罪与非罪。本页面按量刑标准、辩护思路、常见案件类型、家属高频问答的顺序依次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