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明知」如何认定、违法所得数额怎么算,以及它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区别。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专门针对「不自己生产、只负责卖」的那一环。在宁波,这类案件的当事人往往不是想象中的「造假者」,而是开网店的、做批发的、跑外贸的、做代购的——他们拿到货的时候未必知道是假货,被查的时候货可能还压在仓库里。

因此本罪的辩护有两个非常清晰的入口。第一个是「明知」:条文明确要求「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如果当事人确实不知道,就不构成本罪。第二个是数额口径:条文用的是「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而不是「销售金额」或者「经营数额」——这一表述上的差别,直接决定了该扣的成本要不要扣,进而决定量刑落在哪一档。

此外,本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在实践中极易被混淆,但两者的行为方式、入罪门槛与量刑依据都不同。本页面按数额标准的核验情况、罪名释义、辩护思路、常见案件类型、家属高频问答的顺序依次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