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本罪管的是「不许进出境的货」:本文说明禁止性的判断依据、与同条其他罪名的分工及辩护方向。

走私罪是按对象分工的一组罪名。有的货物本身可以合法进出口,只是要报关纳税,逃避纳税的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处理;有的货物则根本不许进出境——管制的物项、疫区的动植物产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出口管制的战略资源等等,走私这类货物,落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也就是本页面要讲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这个罪名的要害不是「逃了多少税」(这类货物通常根本不涉及税额),而是这件东西当时是否被禁止进出口。因此办案的第一步永远是:控方指称的「禁止」,依据的是什么规范、这份规范在案发时是否有效、涉案货物是否真的落在它划定的范围内。宁波口岸货物种类繁多,从木材、种苗到机电设备、技术资料,这条边界经常需要逐项核对。

本页面按立案与量刑标准、辩护思路、常见案件类型、家属高频问答的顺序,依次说明这些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