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的三种行为类型、由谁调查、量刑档次怎么定,以及家属在监察调查阶段能做什么。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经常被放在一起说,但两者的分水岭很清楚:行为人想不想还。挪用是「先用后还」,本质上侵犯的是公款的占有权与使用权;贪污是「不打算还」,侵犯的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一个人被留置后,家属最先问的往往就是这两个罪名的区别,因为它直接决定刑期的量级。

本罪的另一个特点是三种行为类型各有不同的成立条件——用于非法活动的,条文本就没有要求数额较大;用于营利活动的、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则以「数额较大」为前提。同一个金额,用途不同,结论可能完全不同。

还有一点必须提前说明:本罪属于职务犯罪,由监察机关立案调查,不是公安机关侦查,也不走「刑事拘留—提请逮捕」那套流程。被留置之后,辩护律师在调查阶段不能会见、不能阅卷,这是与普通刑事案件最显著的差别,也是家属最容易误判的地方(详见「家属高频问答」)。本页面按立案与量刑标准、辩护思路、常见案件类型、家属高频问答依次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