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是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之后新增的一条。它的法定刑非常特殊:只有拘役,并处罚金——没有有期徒刑,也没有管制。这是本罪与本站其他罪名最根本的区别,也决定了它的辩护方向与「判几年」式的思路完全不同。在这类案件里,真正要争取的是不构成犯罪、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而不是刑期长短。
本罪列举了四类情形:追逐竞驶、醉酒驾驶、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载超速、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其中醉酒驾驶在实践中数量最多,争议也最集中——争点通常不在「喝没喝」,而在检验程序是否合法、驾驶的场所与车辆是否属于本罪的「道路」与「机动车」、情节是否显著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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