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分则里,毒品犯罪是量刑最重的一类,这一条的法定刑上限是死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把四种行为规定在同一个条文里,并且开篇就写明「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本罪没有「数量不够就不算犯罪」的入罪门槛,这一点与盗窃、诈骗这类财产犯罪完全不同。
条文这样写,带来两个实务上最要紧的问题:一是罪名该怎么表述——同时实施了其中两种以上行为的,是一个罪还是几个罪;二是它与非法持有毒品罪(《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间怎么划界——当毒品的来源与去向查不清时,按哪一个罪名处理,量刑相差很大。
本页面按罪名释义、浙江省(宁波本地)立案与量刑标准、辩护思路、常见案件类型、家属高频问答的顺序,依次说明这些节点。需要提示的是:毒品案件的证据形态比较特殊(特情、控制下交付、技术侦查、称量与鉴定),家属越早委托律师,能固定的材料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