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三类情形、「情节严重」这一入罪门槛,以及它与帮信罪、诈骗罪共犯的区别。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是网络犯罪领域里一个特殊而容易被误解的罪名。它的特殊之处在于:本罪处罚的并不是诈骗、销售违禁物品这些犯罪本身,而是为实施这些犯罪所作的准备工作——设立网站、建立通讯群组、发布信息。也就是说,即便上游的诈骗还没有骗到钱、违禁物品还没有卖出去,这些准备行为本身就可能已经构成犯罪。刑法理论把这种立法方式称为「预备行为的实行化」

它容易被误解的地方在于:本罪与站上另一个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只差一个「之一/之二」,实务中也常常在同一批案件里同时出现,但两者的行为性质完全不同——本罪是「自己利用」信息网络去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准备或发布,帮信罪是「为他人」的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分清这两者,往往决定了案件的定性与量刑。

需要提示的是:本罪的入罪门槛是「情节严重」,这是一个需要逐项审查的门槛,也是本罪最主要的出罪路径。本页面按罪名释义、浙江省(宁波本地)立案与量刑标准、辩护思路、常见案件类型、家属高频问答的顺序,依次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