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

行贿罪的核心要件、被勒索的出罪条款、被追诉前主动交待的从宽,以及家属常问的问题。

行贿罪与受贿罪是一对「对合」的犯罪,但两者的成立要件并不对称:受贿罪追究的是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的一方,行贿罪追究的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财物的一方。条文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写在最前面,说明它是本罪的核心要件——如果所谋取的利益本身是正当的,或者根本没有具体的利益诉求,那么即使给了钱,也不构成行贿罪。

本罪还有两条对被追究的人极为重要的规定。一条是出罪条款:《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另一条是从宽条款:《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调查突破或者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两条决定了本类案件的辩护有相当大的可作为空间。

程序上要提前说明:本罪属于职务犯罪,由监察机关立案调查,调查期间可以采取留置措施,辩护律师在调查阶段不能会见、不能阅卷,律师介入的实际起点是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后。本页面按立案与量刑标准、辩护思路、常见案件类型、家属高频问答依次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