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导读

发布于 2026-09-22

非法持有毒品罪(《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是毒品类犯罪中量刑相对最轻、辩护空间最清晰的一个罪名。它针对的是「持有」这一状态:行为人手上、住处、车里有毒品,但没有证据证明他参与了走私、贩卖、运输或者制造。

这个罪名的存在本身,就是一条重要的辩护主线。当侦查机关手里只有查获的毒品,却说不清毒品的来源与去向时,案件应当落在本罪还是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往往就是重刑与轻刑之间的分界。查不清来源时就低不就高——证据只能证明持有时,按非法持有处理;连本罪的数量门槛都达不到时,就不应认定为犯罪。

此外,本罪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特点:它是持有型犯罪,入罪门槛就是数量,因此数量的证据链(查获、称量、取样、鉴定)在本罪中的地位比在其他罪名里更关键——数量的认定一旦动摇,可能直接动摇罪与非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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