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的量刑由两个变量决定:是否达到「情节严重」,以及达到之后落在哪一档。需要先说明一件事:本罪的「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标准由司法解释规定,本团队尚未核到可供引用的原件,因此本文不列出具体数字——具体标准以办案时有效的司法解释与浙江省的相关规定为准。需要时可直接联系本团队核对最新标准。
下面按法定刑档次、数额与情节的认定方法、影响档次的情节,以及浙江省内的办案实际四层说明。
两档法定刑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与本条第一款相比,本款多了一个档次,最高刑期可达七年;与第一款不同的是,两档都配有罚金。另据第四款,单位犯本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款的规定处罚。
「情节严重」这一门槛怎么把握
这是本罪与非罪的分界线,也是这类案件中最常见的争点。实务中判断「情节严重」,通常会从几个方向综合考量:获取数据的数量与种类(条数、容量、是否属于身份认证信息或者敏感业务数据)、违法所得的数额、给系统或者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含恢复系统的合理费用)、是否影响系统的正常运行、控制系统的数量与持续时间、行为的次数与持续时间、是否针对多个对象实施,以及行为人是否曾因同类行为受过处理。上述方面如何折算成具体标准,由司法解释规定;本团队尚未核到原件,故不在此列出任何数字。
「情节特别严重」是量刑档次,不是另一个罪名
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仍构成本罪,只是法定刑上移到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因此在辩护中,即便「情节严重」这一门槛难以推翻,把案件压在「情节严重」而非「情节特别严重」,仍然是极有价值的罪轻辩护方向——它决定刑期是落在三年以下还是三年以上。与这一判断有关的,通常是数据数量的核对、违法所得的计算、损失认定中是否包含与行为无关的支出、以及是否存在重复计算。
浙江省内的办案实际
浙江是数字经济大省,这类案件的数量近年增长较快,常见形态是爬取数据、撞库获取账号、企业内部人员越权导出数据以及非法控制联网设备。办案中一个突出的特点是:涉案数据以电子形式存在,数量往往由司法鉴定或者电子数据检查报告来认定,而这些鉴定与检查本身就是辩护的重点。因此在这类案件中,与其在「有没有获取」上纠缠,不如把力气放在数据的数量如何认定、所依据的检材是否可靠、以及是否达到法定门槛上。这一方法在浙江省内的办案实践中通常比单纯的事实否认更有效。
如实标注
本罪的数额、数量标准由司法解释规定,本团队尚未核到可供引用的原件,因此本文不列出具体数字——具体标准以办案时有效的司法解释与浙江省的相关规定为准。需要时可直接联系本团队核对最新标准。同样地,本文也不引述任何具体文号、年份与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名称,避免给读者一个未经核对的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