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规定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它是第二百八十五条这一条里适用范围最广的一款:第一款只保护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三类系统,而第二款管的正是这三类以外的系统——企业的业务系统、网站的后台、APP 的服务端、数据库、甚至个人的智能设备,都落在它的射程里。

这一款有两个必须一开始就辨明的特点。第一,条文把「非法获取数据」与「非法控制」并列规定为两种行为,具备其一即可,不要求同时具备;两者在证据结构、认定方法与辩护方向上差别很大。第二,条文明确写了「情节严重」才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本罪真正的入罪闸门,也是这类案件中最重要的辩护落点。

本页面按立案与量刑标准、辩护思路、常见案件类型、家属高频问答的顺序依次说明。与同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第二百八十六条的界限,页面中会逐条划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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