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案件的辩护空间,往往不在「有没有关人」这个事实,而在罪名定性、后果归因与情节评价里。以下按常见争点分述。
这是本类案件第一位的工作。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把三条路径写在同一款里:一般情形留在本罪;致人重伤、致人死亡的,构成本罪的…
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也就是说,行为人是为了实现一笔真实存在的…
「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是构成本罪的客观基础,但并非任何人被留下都等于拘禁。可以着手的点包括:被害人能否自由离开(门是否…
一旦出现重伤、死亡结果,归因就是全案的重心。需要核查的内容包括:伤情鉴定与死因鉴定的检材来源、鉴定程序是否合法;损伤的形…
第一款后段规定「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反过来,指控如不能证明殴打、侮辱情节,就不应当按从重评价;对伤害后果已…
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这类案件有两个特殊争点:一是「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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