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的量刑与盗窃、诈骗这类财产犯罪很不一样:它既没有财产数额标准,也没有条文自带的数字,入罪门槛只有一个——「情节严重」。因此办理本罪时,第一件事不是算金额,而是判断这个门槛是否成立。下面分法定刑、门槛的判断维度、标准核验情况,以及宁波办案实际四层说明。
一、法定刑与单位犯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该条所列三类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可以看到两点:其一,本罪只有一个量刑档次,法定最高刑是三年有期徒刑——这是它与诈骗罪等上游犯罪最大的差别(诈骗罪的法定刑可以高得多);其二,财产刑是「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意味着在情节较轻的案件中,单处罚金是有可能的。条文第二款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处罚。第三款规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情节严重」的判断维度(只讲维度,不列数字)
「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由司法解释规定。从实务中通常被考虑的维度看,主要包括以下几类:规模维度——设立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信息的数量、群组成员人数、账号数量、信息的传播范围;性质维度——所涉的违法犯罪活动是诈骗、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还是其他,危害程度如何;目的与获利维度——是否以牟利为目的、实际获利多少、是否以此为业;主观与再犯维度——是否明知、是否曾因同类行为受过处理、被处理后是否继续实施。
这些维度是审查的抓手,但具体的标准与数字不在本文之列——原因见下。
三、关于标准原件的核验情况(如实说明)
本罪的「情节严重」由司法解释规定,本团队尚未核到可供引用的原件,因此本文不列出具体标准与数字——具体标准以办案时有效的司法解释与浙江省的相关规定为准。需要时可直接联系本团队核对最新标准。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本罪与站上另一个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常常出现在同一批案件中,两罪各有自己的「情节严重」情形,不能互相套用。我们看到过把两罪的标准混在一起引用的做法,那会导致标准适用错误。本团队办理此类案件时,会先核对现行有效版本,再逐项比对。
四、浙江省没有另行确定标准
与盗窃、诈骗等罪不同,本罪的「情节严重」标准是全国统一的,浙江省并未另行确定地方标准——因此不存在「宁波本地的立案线」这回事。本板块标题里的「浙江省(宁波本地)」是九个板块共用名称的结果,不是本罪有地方标准。这一点与帮信罪页面上的说明是一致的。
五、宁波本地的办案实际(只讲口径,不列数字)
宁波本地的办案实际,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是本罪的案件多与诈骗类案件同批查获,涉案人员往往是一整条链条上的技术、运营、推广人员,因此「角色与参与程度」的区分在工作中的分量很重;二是证据以电子数据为主(网站与 APP 的搭建记录、群组的建立与成员信息、发布内容的截图与后台日志、服务器与域名信息),这些证据的提取与固定过程是否规范,直接影响其能否被采信;三是本罪只有一个量刑档次、法定最高刑三年,因此在情节较轻、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的案件中,争取缓刑、相对不起诉或者单处罚金有明确的空间——这也是本类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的重点。这些属于办案方法层面的经验,不涉及任何具体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