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规定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它的知名度不低,被误解得也厉害:不少人以为「未经允许进了别人的系统」就是这个罪。其实本罪的保护范围窄得出奇——条文把对象限定为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这三类,普通企业的网站、商户的后台、学校的教务系统、医院的信息平台,都不在本款之列。侵入这些系统可能构成别的犯罪,但不是本罪。
这决定了一件事:办理这类案件,第一位的争点通常不是「有没有进去」,而是「进去的到底是哪一类系统」。另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点是:本罪条文中并没有「情节严重」的字样,因此它没有第二道门槛可以缓冲,领域认定一旦成立与否,案件就定了大半。
同一部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里还装着另外两个罪名(第二款、第三款),它们与本案的关系,本页面会逐一划清。下面按立案与量刑标准、辩护思路、常见案件类型、家属高频问答的顺序依次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