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该条原文为: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档法定刑,按伤害后果划分
本条把本罪分成三档:第一档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档是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档是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三档之间没有过渡地带——个案落在哪一档,取决于伤情等级这一个核心事实。
构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他人的身体健康。客观上要求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并造成了相应程度的伤害后果;主观上要求具有伤害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而仍决意为之。对象是「他人」,因此自伤不构成本罪。
还有一点需要说明:按照通行的做法,故意伤害行为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才作为犯罪处理;未达到轻伤程度的,一般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也就是说,「轻伤」这条线是刑事与行政的分界,它的认定结果直接决定案件的性质——这也是为什么伤情鉴定在这类案件里份量最重。
「伤害故意」不等于「打人的故意」
实务中一个高频的误解,是把「我动手打了人」直接等同于「我有伤害的故意」。两者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当时想造成什么后果:是意图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还是仅仅为了逞强、出气、摆脱纠缠而实施殴打,对伤害结果持反对态度。这一区分不是文字游戏——它关系到本罪与寻衅滋事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的界限,也关系到量刑。判断要结合打击的部位与力度、使用的工具、事发的起因与经过、双方的关系、行为人的事后表现等客观情况综合认定,而不是听行为人自己怎么说。
末句「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条最后一句是竞合处理规则:当同一个行为同时符合本条与其他特别条款时,优先适用特别条款。最典型的是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与寻衅滋事、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情形之间的关系。选择哪一个罪名评价,直接决定法定刑区间,因此竞合判断往往是这类案件中最重要的罪轻辩护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