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盗窃、诈骗这类财产犯罪不同,交通肇事罪没有「数额较大」这种要件——不存在「撞坏多少钱立案」这回事(条文里的「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是后果要件,不是金额档次)。本板块的板块名虽为「浙江省(宁波本地)立案与量刑标准」,但在本罪下讲的是三档法定刑与决定档次的事实变量。
三档法定刑(照条文原文)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了三档: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档与第二档之间,隔着一个「逃逸」;第二档与第三档之间,隔着「因逃逸致人死亡」这一因果关系。
真正决定档次的是什么
在本罪中决定量刑的不是任何数字,而是三组事实的组合:
第一组是后果。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还是仅财产损失,后果的严重程度,以及后果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一组的证据形式主要是鉴定意见、病历与死因鉴定。
第二组是责任。行为人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还是次要责任。责任划分由公安交管部门通过事故认定书作出,它依据的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属于行政认定;而刑法上的责任评价要结合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注意义务单独判断。两者结论一致是常态,但并非必然,这一区分后面还会展开。
第三组是逃逸。有没有逃逸、逃逸时被害人的状态、被害人的死亡与逃逸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这一组直接决定量刑落在第二档还是第三档,往往是全案最激烈的争点。
入罪后果标准:本团队尚未核到原件
需要如实说明的是:本罪入罪的后果标准(死亡、重伤的人数与事故责任如何组合才构成「重大事故」,以及「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认定)由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本团队尚未核到可供引用的原件,因此本文不列出具体数字——具体标准以办案时有效的司法解释与浙江省的相关规定为准。需要时可直接联系本团队核对最新标准。这样处理是有意的:这类标准是入罪的门槛,凭记忆写出来的数字一旦有偏差,对当事人是实实在在的风险。
浙江省内的办案实际
在宁波及浙江省内办理本罪案件,有几个可以讲的口径。其一,本罪是宁波地区数量最多的刑事案件类型之一,办案机关对「事故认定—鉴定—民事赔偿」这条链条的运作相当成熟,辩护工作因此更依赖对个案的证据比对,而非笼统的定性争论。其二,赔偿与谅解在本罪中的作用比其他罪名更直接:事故责任方是否积极赔偿、是否取得被害方谅解,往往同时影响强制措施的选择、不起诉的可能性以及最终的量刑。其三,对于逃逸类案件,办案机关普遍从严把握,争点集中在「是否明知发生事故」与「离开现场的目的」两点上,越早介入越有利于固定现场证据与行车记录。其四,本罪属于过失犯罪,量刑本身以轻刑与缓刑为常见方向,因此争取的方向通常是「不逃逸」「责任比例下调」「赔偿谅解」这三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