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类案件里,最要紧的一个问题往往不是「有没有集资」,而是「有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为同样一段集资的事实,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定刑起点与量刑结果相差很大:前者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后者只要求未经许可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承诺还本付息。两者的分界不在集资的规模或者人数,而在行为人当初有没有打算把钱还上、钱最终去了哪里。
这类案件的另一个特点是被害人数多、涉案账目繁杂,因此在定罪之外,还有两条独立的辩护主线:一是涉案数额的认定,重复投资、已兑付部分、亲友之间的借款、单位内部集资等是否应被扣除,直接影响量刑档次;二是责任人员的范围,公司里从实际控制人到普通业务员,各自的地位、作用与主观明知差别很大,不应被笼统地一并追究。本页面按立案与量刑标准、辩护思路、常见案件类型、家属高频问答的顺序依次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