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释义

发布于 2026-09-22

开设赌场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该条共三款,原文为: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款三个罪名:本罪在第二款

这一条里并排着三个各自独立的罪名:第一款是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第二款是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第三款是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本页讲的是第二款。

之所以要把三款一起摆出来,是因为实务中的第一场争论往往就是「这件事该落在哪一款」:同一个赌博团伙里,搭建平台、设定规则、抽头分成的人通常被认定开设赌场;临时召集几个人打牌、从中抽头的人可能落在第一款赌博罪;而专门组织公民出境赌博,或者组织公民到境外赌博网站参赌的,则可能落在第三款。

「开设赌场」指什么

从法理与实务通行理解看,开设赌场是指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与规则,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结算等条件,并招揽赌客、从中抽头渔利的行为。它的实质是对赌博活动形成了组织与控制——有场地或者平台、有确定下来的玩法与规则、有稳定的参赌渠道、有一套分成或者抽头的办法。相比之下,第一款赌博罪中的「聚众赌博」更侧重于临时性的召集与参与,参与规模和活动的稳定程度通常都不及开设赌场。这条分界线是本罪辩护中最常被援引的着力点,详见「辩护思路」板块。

两档法定刑与「情节严重」

本罪的法定刑分两档: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也就是说,「情节严重」对应的正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这一档,一旦被认定,量刑区间整体上移,且两档都必须并处罚金。什么情形属于「情节严重」,由司法解释另行规定;本团队尚未核到可供引用的原件,因此本文不列具体标准,详见「浙江省(宁波本地)立案与量刑标准」板块的说明。

与相邻罪名的界限

本罪与赌博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提供场所与规则、是否组织赌客并从中抽头渔利;本罪与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的区别,在于赌博活动发生在境内还是境外、行为人组织的是境内赌博还是公民参与境外赌博;此外,仅为赌场提供技术支持、资金结算、推广引流的人,究竟构成本罪的共犯还是其他罪名,要按其实际参与的内容与主观明知具体判断。这些界限详见「辩护思路」板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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