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案件的辩护,核心是身份、目的、归类、数额与退还五条线。以下按常见争点分述。
按《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这些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
这是本罪辩护中价值最高的争点。挪用资金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打算归还,职务侵占罪则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实务中判断时通常结合…
条文的三类情形门槛不同:用于非法活动的,不要求数额较大、也不要求时间;进行营利活动的,要求数额较大但不要求超过三个月;归…
条文要求资金被「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因此资金的最终使用主体是必须查清的事实。实务中的争议通常出现在…
数额与时间是本罪的两个核心变量,也是最容易在计算上出现争议的地方。需要逐笔核对:是否存在多次挪用、各次的金额与时间分别如…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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