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的量刑由三个变量共同决定:数额落在哪一档、资金被用于哪一类情形、以及挪用时间的长短与是否已归还。需要先说明一件事:本罪的数额标准由司法解释规定,本团队尚未核到可供引用的原件,因此本文不列出具体数字——具体标准以办案时有效的司法解释与浙江省的相关规定为准。需要时可直接联系本团队核对最新标准。
下面按法定刑档次、数额标准的来源、三类情形的门槛差异,以及浙江省内的办案口径四层说明。
三档法定刑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把本罪分为三档:实施挪用行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注意本罪第一档的法条表述里没有「并处罚金」,这与职务侵占罪的三档都写有「并处罚金」不同,量刑时应当照条文适用。
数额标准从哪里来
条文只写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没有给出数字。具体数额由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并可能由各省结合本地经济发展状况确定执行标准。因此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区办案,「多少钱立案」的答案可能不同。本团队在每一个案件中都重新核对当时有效的规定,不沿用记忆中的数字;对当事人而言,也应当以办案时有效的文件为准。
三类情形的门槛差异(决定入罪,也决定量刑)
这三条路径的门槛并不相同,理解差异对判断案件走向很重要。用于非法活动的,条文没有规定数额要求,也没有时间要求,是三条中最容易达到入罪条件的;进行营利活动的,要求数额较大,但不要求超过三个月;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则要求数额较大并且超过三个月未还。也就是说,同样是挪用资金但没有用于营利或者非法活动,在三个月内已经归还的,通常不落入第一类情形。这一条门槛规则,是罪与非罪之辩中最常用的抓手。
影响量刑位置的情节
除数额与情形类别之外,实务中通常还会考虑:挪用的次数与持续时间、是否有部分资金始终未归还、资金的最终去向与实际用途、有无造成单位生产经营困难或者工资无法发放等后果、行为人在单位中的职位与职责、有无伪造账目隐匿挪用事实、是否在案发前或提起公诉前退还、有无取得单位谅解与是否认罪认罚。这些情节不改变数额,但会明显影响同一档内的量刑位置。
浙江省内的办案口径
在宁波办理这类案件,有几个可以在早期就着手把握的点。
第一,涉案数额的计算是核心工作,也最容易出错。实务中需要逐笔核对:是否存在多次挪用、案发前已归还的部分应当如何评价、同一笔资金被反复挪用是否重复计算、挪用后产生的收益是否计入挪用数额、以及个人资金与单位资金往来交织时如何区分。这些都需要依托完整的账册与银行流水,越早调取越好。
第二,资金的实际去向既影响数额,也影响情形的归类——是用于单位经营周转、个人消费、营利活动还是非法活动,结论完全不同。这类事实的查明往往依赖于银行流水、合同、微信与支付宝记录等材料,应当尽早固定。
第三,退还资金的时间点与凭证至关重要。第三款把从宽的时间点定在提起公诉前,因此退还的到账时间、收款主体与书面对账材料都要留存清楚。同样数额的一笔退还,在侦查阶段完成与在判决后才完成,效果差别很大。
第四,涉案企业的经营状况、当事人的退赔能力与认罪认罚态度,会实质影响强制措施的适用与最终量刑。在侦查与审查逮捕阶段即提交这方面的法律意见,通常比判决之后再争取更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