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释义

发布于 2026-09-22

抢夺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该条原文为: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两款结构:一档是犯罪,一档是转化

本条只有两款,但结构上很值得注意。第一款是抢夺罪本身,包含三条入罪路径中的两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抢夺——并按数额与情节分成三档法定刑。第二款则是一条转化条款:携带凶器抢夺的,不按抢夺罪而是依照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同一段行为,只要行为时携带了凶器,适用的就是另一套罪名和另一套更重的法定刑。这一款是本罪最需要向当事人讲清楚的地方。

行为特征:乘人不备、公然夺取、针对财物

抢夺的典型形态是乘人不备、公然夺取——行为人当着被害人的面,突然发力将财物取走,随即逃离。它有两个特征值得强调:其一,行为是公然的,被害人在财物脱离控制的瞬间通常是知情的,这与盗窃罪「秘密窃取」的典型形态不同;其二,行为人发力的对象主要是财物,而不是人——不通过压制被害人的反抗来取得财物。正是这第二点,把抢夺与抢劫区分开来。

与抢劫罪的界限

抢劫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要求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对人身形成足以压制反抗的作用。抢夺罪不要求这一点。实务中的争议,多数发生在「夺取行为同时对人产生了作用」的场合:例如被害人抓住财物不放而被拖拽致伤、驾车夺取时将被害人带倒。这时行为的性质就可能从抢夺转为抢劫,因为争夺过程中对人形成了压制。是否转化,要看暴力的对象、强度、持续时间,以及被害人在当时是否已被压制,而不能只看结果伤情。

与盗窃罪的界限

盗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典型形态是秘密窃取。抢夺与盗窃的分界,一般认为在于是否公然、是否直接夺取、以及财物脱离占有时被害人是否知情。实务中争议较大的是「趁人不备拿走」与「当着面拿走」之间的中间形态——例如趁被害人转身的瞬间取走财物、趁人熟睡取走财物。这些情形的定性需要结合行为当时的具体场景判断,由于两罪的数额标准与法定刑档次不同,定性之争对结果影响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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