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该条原文为: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行为手段: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本条把手段限定为三类。暴力指对他人身体施加有形力,足以压制其反抗;胁迫指以当场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其他方法指除暴力、胁迫之外,足以使人不知反抗或者不能反抗的方法,例如以药物、酒精使人丧失反抗能力。三类手段的共同点在于——它们都是针对人的,而不是仅仅针对财物。这一点是本罪与抢夺罪、盗窃罪分界的起点。
「两个当场」:当场使用强制手段、当场取得财物
抢劫的典型结构是「当场使用强制手段」加上「当场取得财物」,两个环节在时间与空间上都是紧密相连的。这一结构决定了本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分界:敲诈勒索是以将来实施的恶害相通告,被害人基于恐惧而交付财物,行为人并不当场对人使用足以压制反抗的暴力。实务中大量争议案件就发生在这个交界处——尤其是一方当场打了人、另一方当场给了钱的场合,究竟定抢劫还是敲诈勒索,要看暴力是否达到压制反抗的程度、财物是因被压制而失去还是因恐惧而交付。
主观方面:非法占有目的
本罪要求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因此,因债务纠纷、感情纠纷当场取走对方财物或者要求对方当场交付财物的案件,是否存在这一目的,往往是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争点。需要注意的是,即便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若取财手段、对象或者数额明显超出权利范围,仍然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条界限怎么划,见「辩护思路」板块。
与相邻罪名的界限
本罪与抢夺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对人身使用暴力:抢夺是乘人不备公然夺取财物,通常只针对物;一旦夺取行为对人产生足以压制反抗的作用,就可能被认定为抢劫。本罪与敲诈勒索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当场」使用暴力并当场取财。本罪与盗窃罪的区别,在于取得财物是否通过压制他人反抗的方式实现。这三组界限的具体展开,见「辩护思路」板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