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释义

发布于 2026-09-22

容留他人吸毒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该条原文为: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这条只有一句话、一个量刑档,条文结构非常简单。但正因为构成要件写得概括,实务中「什么算容留」「什么算明知」就成了全部争点所在。下面逐项说明。

「容留」的含义

「容留」指行为人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这里的核心是场所与行为人之间的关系:该场所应当处于行为人的所有、租赁、管理或者实际控制之下,行为人对谁可以进入、在场所内做什么有一定的支配能力。常见的场所包括自己或者共同居住的房屋、租赁的房屋、经营的场所、驾驶的车辆、临时使用的酒店房间等。

反过来,如果行为人对该空间没有实际的控制或者管理——例如只是与吸毒者同处一个由他人管理的空间、或者偶然在场——一般不符合「容留」的要件。这一点是这类案件最常见的辩护方向之一。

不以牟利为要件

本条并未要求行为人从中牟利。也就是说,无偿提供场所同样可能构成本罪。但反过来,是否牟利、以何种方式牟利,会影响行为的性质评价:如果行为人不仅提供场所,还参与了毒品的买卖、代购、分装或者从中分成,就可能不再按本罪评价,而涉及贩卖毒品罪等更重的罪名。

主观上要求明知

本罪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要在自己提供的场所内吸食、注射毒品。这里的「明知」既包括明确知道,也包括根据具体情况可以推知的情形。行为人事后才知情、或者始终不知情的,是否成立本罪需要重新评价。

「他人」与吸毒者本人

本条的行为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通常不包括行为人自己——单纯自己吸食毒品并不构成本罪。因此,几名吸毒者共同在某一场所吸毒时,谁提供了该场所、谁对该场所有控制力,决定了其中谁可能构成本罪。这个区分在多人在场的案件中尤其重要。

与相邻罪名的界限

本罪与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以及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之间的界限,是本类案件最常见的定性之争。同样是涉及毒品与场所的行为,落在哪一个罪名上,法定刑相差很大。这些界限详见「辩护思路」板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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