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释义

发布于 2026-09-22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该条原文为: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条文的结构:一个行为要件 + 四档金额

本条只有一个句子,但可以拆成两层来看。前一层是行为要件——「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后一层是四档法定刑,全部以「销售金额」为划分依据:金额越高,法定刑越重,从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直到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罚金也随销售金额走,按销售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计算。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本条的四档划分依据只有销售金额一个变量,条文里没有出现「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这样的表述。所以对个案而言,把销售金额算准,几乎等于把法定刑区间定准。

四种行为方式

本条列举了四种行为方式,它们的共同点是产品本身不符合其应当具备的品质

掺杂、掺假,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使产品的成分、含量不符合规定要求;以假充真,指用一种产品冒充另一种产品,例如以普通材质冒充特定材质;以次充好,指以低档次、低等级的产品冒充高档次、高等级的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指产品经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却当作合格品出售。四者的区别在于「假」在哪里,但都可以归入「产品质量与宣称不符」这一实质。

「销售金额」的含义

条文使用的是「销售金额」而不是「获利金额」或者「违法所得」。这两个口径的差别很大:销售金额看的是卖出去的钱,不扣除成本、运费、平台佣金等支出。对经营者来说,这意味着账面上「没赚到钱」甚至亏本,也不影响销售金额的认定。因此本罪的辩护中,「销售金额到底是多少、由哪些部分构成」是需要逐笔核对的核心事实。

本条在本节中的兜底地位

《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除本条之外,还针对食品、药品、农药、兽药、种子、化肥、化妆品、医用器材等特定产品另设了专门条文。这些专门条文的入罪门槛与法定刑,与本条并不相同。

实务中通行的处理规则是:生产、销售上述特定产品,尚不构成该专门条文规定的犯罪的,如果销售金额已经达到本条的标准,就依照本条定罪处罚——也就是说,本条在本节中具有兜底条文的地位,它兜住的是那些「产品确实有问题,但够不上专门条文」的情形。反过来,如果行为已经构成专门条文规定的犯罪,则适用专门条文,不适用本条。

⚠️ 上述专门条文(例如涉及食品、药品的那几条)的原文不在本团队本次核到的原件范围内,因此本文只说明这层适用关系,不复述任何其他条文的原文。办案时以办案时有效的刑法条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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