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类案件的辩护,核心是工具性质、主观明知、情节要件与鉴定意见四条线。以下按常见争点分述。
条文写的是「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而不是「用于」。这四个字是立法者为技术产品留出的安全…
在第二种情形(工具并非专门用于,但明知他人要实施侵入或者非法控制而为其提供)下,「明知」是成立的唯一支柱。若明知不能成立…
本罪的行为是「提供」,且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提供」的含义比通常理解的宽:出售、出租、出借、赠与、代为开发与维护、提供…
这类案件几乎必然涉及技术认定:工具具备什么功能、能不能实现侵入或者非法控制、代码是谁写的、被谁下载过、卖出了多少份。这些…
同一部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内装着三个罪名,第二百八十六条又是另一个条文,彼此的成立条件差别很大。要点可以这样记:第一款针对…
第二百八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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