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最常见的六个问题,由康蓉·章辉亮律师团队逐一解答。
有可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处罚的正是提供工具的人,条文并不要求提供者本人实施侵入或者非法控制。但要成立本罪,仍…
条文用的是「专门用于」,而不是「用于」或「可以用于」。这四个字意味着,工具必须是被设计、制作用于侵入或者非法控制,其主要…
在工具本身并不「专门用于」的情况下,「明知」是成立的唯一支柱。明知必须靠证据证明,不能靠猜测或者推定。实务中用于证明明知…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也就是援引第二款的量刑档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两个罪名都涉及「为他人提供东西」,但指向不同。本罪针对的是「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这一特定类型的工具,条文对工具…
判决生效前家属一般不能会见,只有辩护律师可以依法会见。家属能做的包括:确认羁押场所、送必要的生活用品与钱款、尽快办理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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