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盗窃、诈骗这类财产犯罪不同,危险驾驶罪没有数额标准——不存在「多少钱立案」的问题。本板块的板块名虽为「浙江省(宁波本地)立案与量刑标准」,但在本罪下讲的是法定刑的特殊性与四类情形各自的认定标准。
本罪最特殊的地方:法定刑只有拘役并处罚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写的法定刑是「处拘役,并处罚金」。这句话有两层意思,都值得说明清楚:
第一,本罪的法定刑只有拘役,没有有期徒刑,也没有管制或者单处罚金。拘役是刑法规定的一种短期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其期限由刑法总则规定,与有期徒刑分属不同的刑种。这意味着,在本罪中不存在「判几年」这个问题——辩护的目标因此不是压减刑期,而是争取不构成犯罪、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
第二,罚金是必须并处的,不是可以单处。所以「能不能只罚钱不关人」这个理解并不准确——罚金与拘役同时存在,只是拘役有可能通过缓刑的方式不在监所执行。
四类情形的认定标准
本罪四类情形中,条文本身只对「追逐竞驶」写明了「情节恶劣」,对「运输危险化学品」写明了「危及公共安全」,其余两类(醉酒驾驶、校车与客运超载超速)的具体认定标准,由相关司法解释与技术规范规定:醉酒驾驶以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判断依据,超载超速以超过额定乘员、规定时速的程度为判断依据。
这里必须如实说明:本团队尚未核到可供引用的原件(不论是司法解释还是技术标准),因此本文不列出任何具体数字——包括醉酒驾驶的血液酒精含量界限、超载超速的比例界限。具体标准以办案时有效的司法解释、技术标准与浙江省的相关规定为准。需要时可直接联系本团队核对最新标准。这样处理是有意的:这类数字是入罪的门槛,网上流传的版本来源与效力不一,凭记忆写出来对当事人是实实在在的风险。
量刑:真正影响结果的是什么
由于法定刑只有拘役,本罪的量刑差别主要体现在「是否实际关押」。实务中影响这一结果的事实通常包括:血液酒精含量或者超载超速的程度(程度越高越不利);有无造成事故以及事故的后果(造成他人受伤、财产损失的,通常明显不利);有无从重情形,例如无驾驶资格驾驶、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逃避或者抗拒检查、曾因同类行为受过处理等;认罪认罚与悔罪表现;是否系初犯、偶犯;是否已赔偿并取得谅解。这几组事实的组合,基本决定了案件是走向不起诉、缓刑,还是实际执行拘役。
浙江省内的办案实际
在宁波及浙江省内办理本类案件,有几个可以讲的口径。其一,危险驾驶是数量最大的刑事案件类型之一,办案机关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已经相当流程化,部分案件适用快速办理机制,这意味着辩护介入的时间窗口更短,应当在案件初期就把意见提出来,而不是等到开庭。其二,对情节较轻、认罪认罚、未造成事故的案件,浙江省内相对不起诉与适用缓刑的空间是比较明确的;相对而言,造成他人伤亡、有逃避检查或者无证驾驶等情形的,从宽空间会明显收窄。其三,本罪的证据形式高度集中——呼气检测记录、血液提取与送检记录、检验报告、查获经过、监控与执法记录仪视频,这几份材料几乎决定了全案,因此对这些材料的逐项核对,是本类案件最主要的工作量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