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释义

发布于 2026-09-22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该条原文为: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条文可以拆成三个要点

第一,行为是「销售」。条文处罚的是销售行为本身,不包括生产、制造环节。因此,如果当事人只是单纯转售他人已经制作好的侵权商品,通常落入本条;如果当事人自己组织生产、把商标用在商品上,则应当按假冒注册商标罪处理。这两个罪名在实务中经常被混用,而它们的入罪门槛与量刑依据并不相同。

第二,主观上要求「明知」。条文把「明知」写在了构成要件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这不是一句可有可无的修饰:如果当事人确实不知道所售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就不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当然,「明知」是可以通过客观事实推定的,而不是只看当事人怎么说,具体见「辩护思路」板块。

第三,数额口径是「违法所得数额」。注意条文写的是「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而不是「销售金额」或者「非法经营数额」。这几个概念在计算上并不相同:「违法所得」通常指向行为人实际获得的利益,而不是卖出去的全部货款。对一家进货转售的店铺来说,这两个口径算出来的数字可能相差很大。

两档法定刑

本条分两档: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档允许「单处罚金」,这意味着对情节较轻、认罪认罚并取得权利人谅解的当事人,争取单处罚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起诉,在制度上是有空间的。

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界限

这两个罪名在实践中极易混淆,但它们针对的是不同的行为环节。假冒注册商标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该条原文为: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把两条放在一起看,区别就很清楚了:第二百一十三条打击的是「使用商标」的行为——把别人的注册商标用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也就是「造」;第二百一十四条打击的是「销售商品」的行为——把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卖出去,也就是「卖」。同一个人如果既组织生产又负责销售,可能同时触及两条,此时如何评价是控辩双方常见的争点。辩护中首先要辨明的,是当事人究竟处在哪一个环节

还有一条需要注意

除上述两条外,刑法对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另有专门条文规定——例如印刷、制作带有他人注册商标的包装、吊牌、防伪标等。这与本条「销售商品」是两回事,指向的对象不同(一个是标识,一个是商品)。

⚠️ 该条文的原文不在本次核到的原件范围内,因此本文只提示它存在、以说明罪名之间的界限,不复述其原文,也不引用其中的任何数额或者情节表述。办案时以办案时有效的刑法条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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