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辩护,核心是目的、行为与数额三条线。以下按常见争点分述。
本罪是涉税犯罪中性质最重的一个,这一点决定了它的成立不能只靠「票开了、税抵了」这种外观事实。近年实务中形成的重要辩护方向…
条文第三款把虚开列举为四种行为。但「虚开」在具体案件中的认定,落点是票面记载的事项与真实交易是否相符。实务中通常从三个方…
对开指两家企业互相为对方开具发票,环开指多家企业首尾相接、形成闭环地互相开票。这两种形态在表面上都有资金往来、也都有发票…
「虚开的税款数额」是本罪分档的唯一依据,所以口径之争直接决定刑期。需要辨明的是:控方计算的究竟是票面税额、实际认证抵扣的…
本罪以单位犯罪形态出现的比例很高。条文第二款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涉税犯罪有一个其他犯罪不具备的从宽空间:国家税款的损失可以实际挽回。因此,尽早厘清并补缴相关税款、滞纳金,把税款损失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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